张掖中院民一庭在队伍教育整顿中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3月29日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八年的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以实际行动积极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
2013年4月,杨某与案外人西安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由该置业公司给杨某安置房屋两套。协议达成后,置业公司因故退出,甘肃某房产公司接管了涉案地区的房屋拆迁修建工作,杨某按约拆除了房屋。在住宅楼修建好后,因安置房屋不够,该房产公司与杨某重新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公司自《协议》签订后给杨某交付房屋一套,2016年6月30日交付剩余一套房屋,同时,双方还对交付房屋的位置、面积交付日期以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但房产公司直到2019年11月才将房屋进行了交付。为此,杨某起诉要求该房产公司承担迟延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756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产公司支付杨某违约金30000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时被上诉人房产公司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后承办法官岳小芸多次打电话与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沟通,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最终被上诉人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法官切实为民办事的工作态度所打动,主动委托代理人从西安到张掖参加了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岳小芸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将房产公司所属的位于民乐县某小区的住宅楼一套调归上诉人杨某所有,杨某当庭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房产公司退还房屋差价款680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件成功调解处理。
本案的成功调解,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我为群众办实事”不是一句空话,也不是仅停留在纸面上的,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体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的“为民”细微处。案件主审法官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以实际行动真正做到了为民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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