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5日,肃南县法院干警在肃南县小广场公示栏及各个银行、信用社分发张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李文、海虎、肃南县富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11位法人及机构因未按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纳入该名单。
“诚信为人之本”,没有最基本的诚信是很难立足于社会的。肃南县法院此行正是践行诚信的重要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之举。通过在公共场所及银行、信用社分发张贴公告,从而形成强大的宣传效果和舆论压力。部分被执行人见状会自惭形秽、借贷受阻、无处躲藏,进而主动前往法院履行义务。可以说此行一举两得,对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一个无形压力的同时,还警醒更多的被执行人去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当然老百姓也会因此感知失信的后果,日后人人践行诚信,使诚信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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