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今年来山丹县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对诉前财产保全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一是在立案源头实行书面告知制度,对涉及财产性案件由立案人员逐案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提示和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同时,将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释明、引导、告知工作纳入审判人员绩效考核项目,进一步加大了财产保全工作推动力度。二是用好用足法律规定,切实为当事人减轻经济负担。积极引导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让当事人以较小的保费换取保险公司的担保,从源头上为当事人节省了开支。三是法院内部对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流程的明确。通过上述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了法院业务庭室之间案件流转和办理,明确了责任,提高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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