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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大调解”工作初见成效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高新房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7/27 22:48: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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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调解”是指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多元化方法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是切实解决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建立和谐社会、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具有中国特色的纷争解决经验,对于落实“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要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近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矛盾纠纷解决目标,就交通事故赔偿、婚姻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财产所有权纠纷、合伙纠纷等争议认真开展和探索“大调解”机制,取得了可喜的阶段性成效。如张掖中院通过培训、检查、督查、巡查、评查、调查等多种方法和途径加强对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力度,始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庭前、庭上、庭后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的全过程,并把调撤率、息诉率纳入年终综合考核中,把调解业绩作为评判法官民事审判成绩及能力的重要内容,鼓励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和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重大案件、棘手案件或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及时向党委汇报,与政府协调,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共同处理,以多元化方式化解纠纷,解决了一大批陈年积案;临泽县法院与县司法局共同制定了《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实施方案》,并以县委名义下发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对诉前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避免进入诉讼程序;高台县法院把“一庭三所”(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联动机制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宽了诉前调解渠道,加大了诉前矛盾纠纷解决力度;甘州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关于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在8个基层人民法庭实施;山丹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公安局分别设立了九个“三所联动”(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调解中心,开展联合调解,构建起了“大调解”网络与平台,方便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民乐县法院成立了 “三调联动” 工作小组(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加强与司法行政、信访及基层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强化了诉前调解机制;肃南县法院根据地域特色,把诉前调解与人民调解结合起来,对一部分可能调解的案件暂缓立案,由法官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共同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去年以来,全市法院通过人民调解组织或“一庭三所”联动机制调处案件805件,其中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114件。通过多元化方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司法确认,即具有生效裁判的效力,使常见、多发的民事纠纷被化解在萌芽状态,对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安定团结、平安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两级法院开展“大调解”工作格局已基本形成并取得初步成效:2008年,张掖中院信访案件比上年下降62.1%,2009年,比上年下降59.4%,今年1至4月份,同比下降45.7%。

 

                                         编辑:高新房 审稿:徐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