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张掖中院民三庭成功调处了一起涉及76名被告人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起历时六年的土地承包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有效避免了可能引发的上访问题以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004年3月,原告陈某某、王某某合法承包、转包了甘州区上秦镇某村350余亩土地,期限30年,承包费7万元。该土地约有70%的可耕面积,无水、电、房屋等基础设施。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村村民提出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补充,要求增加承包费,双方未达成协议。76名村民采取填埋承包地灌溉水渠等方法,阻止原告耕种。为此,原告起诉到甘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该村村委会及该村二社76名村民停止侵害,恢复被破坏的灌溉沟渠,并赔偿未耕种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2010年1月29日,甘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76名被告停止对原告承包地农业生产的侵害,恢复被填埋沟渠原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村委会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不服,上诉至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掖中院受理此案后,经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纠纷,不能简单、机械地一判了之,应当与当地政府及村社联合做群众工作。办案法官根据院审委会的意见,数次深入村社调解,反复与上秦镇政府联系,适时主持双方进行协商。在市中院、上秦镇政府耐心细致的调解下,经过20日的连续工作,该村二社自愿赔偿原告损失35万元,当庭结清,原告遂申请撤诉,使这起长达六年的承包合同纠纷彻底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
编辑:高新房 审稿:杨学诗
张掖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