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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中院建立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高新房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10/25 16:41:3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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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办案人员所办案件不发生信访问题,提前消除信访风险,张掖中院在认真调研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于8月12日出台了《涉诉信访风险评估及预警办法(试行)》,从立案、审判、执行到信访部门,每个单位、每个人都承担起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真正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建立起了预防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长效机制。
  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办法规定,对以下六种情形的案件应当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当事人企图自杀、自残、杀人或有其它暴力情绪的;案件是群体性纠纷或隐含群体性纠纷,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涉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其他社会热点焦点等敏感性问题的;案件经过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网炒作的;当事人拟赴省进京上访的;其他可能引发上访、缠诉等情况的。
  除以上六种情形的案件外,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办法还规定了六种由承办人决定是否做出风险评估的案件:一是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的;二是案件没有及时得到执行的;三是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有严重不满情绪的;四是当事人来信来访的;五是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六是案件系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对这六种案件,由于承办人没有及时作出风险评估预警而出现上访缠诉的,按照该院《信访责任倒查追究办法》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
  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办法把风险预警的等级确定为三级。一级风险为红色预警,即当事人有暴力、自杀、杀人等苗头,极易引发不稳定事端的案件;二级风险为橙色预警,即当事人有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可能性较大的案件;三级风险为黄色预警,即存在一定风险的案件。根据风险的等级,分别确定防范化解责任:一级风险案件,院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院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二级风险案件,主管院长为第一责任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三级风险案件,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信访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三级风险案件,由主办人提出具体的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化解方案,经所在业务部门集体讨论,报业务庭长批准,信访部门备案;二级风险案件,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庭务会议研究讨论,确定风险等级和风险化解方案,由业务庭长报主管院长批准,信访部门备案;一级风险案件,由业务庭长召开庭务会议,讨论制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化解方案,经主管院长同意,报院长批准。必要时提请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信访部门备案。
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导致当事人上访的,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导致矛盾激化,丧失处理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案件承办人员、部门负责人直至院领导,按照本院《信访责任倒查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编辑:高新房 审稿:杨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