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肃南县西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张掖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后,在肃南县大河乡天桥湾村孙某等15户牧民承包的草场上从事石灰石矿的开采。同年6月,孙某等15户牧民认为肃南县西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草原使用权,遂采取堵塞道路等的方式阻扰西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石,并要求西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已破坏和占用的草原给予补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事后,经肃南县草原监理所到现场测量,西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大河乡天桥湾村孙某等15户牧民承包的草场1035.6亩。该纠纷经肃南县天桥湾村委会主持调解,西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桥湾孙某等15户牧民于2011年6月2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西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天桥湾村孙某等15户牧民草原补偿费65万元。在调解协议达成的当天,西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天桥湾村孙某等15户牧民草原补偿费35万元。2011年6月28日,西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桥湾村孙某等15户牧民共同向肃南法院提交申请,要求确认这份调解协议。该院经过审查,当天作出了(2011)调确字第01号司法确认决定书。这是《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肃南法院作出的第一份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书。
编审:高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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