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创先争优”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山丹法院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民商事诉讼行为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庭审活动的指导意见》,对诉讼行为和庭审活动进一步予以规范。
规范立案环节。法官在当事人提交诉状时,必须告知其写明原、被告的详细住所、邮件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法院在穷尽送达方式仍无法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驳回原告起诉但保留诉权,以节省诉讼资源。
规范司法鉴定。改变以前各业务庭室办案自行向外委托鉴定的状况,规定对外委托鉴定统一由立案庭办理。在具体工作中,由当事人先行协商鉴定单位,协商不成时,以抽签方式决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允许重新鉴定,保障司法鉴定公开透明。
推进新的庭审方式。山丹县是外出务工大县,当事人常年在外,大量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针对这种情况,该院积极开展网络开庭、电话开庭,当事人不到庭也能解决矛盾纠纷,改变了以往双方当事人必须到法庭才能解决争议的传统庭审模式,为解决一方当事人不到庭诉讼提供了新途径。
拓展大调解格局。法官要将调解工作贯穿到诉讼的全过程,积极与乡镇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沟通与协调,及时或提前介入矛盾纠纷解决的过程之中,将争议解决在诉讼之前或之初,不断充实完善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之路。
强化依职权取证责任。该院规定,对赡养、抚养费纠纷等案件,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弱,法律知识少,审判人员要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就地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切实保障老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编审:高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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