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0日,张掖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意见》(一)(试行)。从2012年7月1日开始,该《指导意见》将在该市法院全面实施。这是该院加强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的一项重大举措。
该《指导意见》共分九章七十九条,共对全市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农村土地承包、机动车责任保险、侵权、劳动争议、物权、合同等八类案件中涉及的109个问题作出了规范。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民事审判工作、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和标准,提高民事审判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案不同判”问题一直是困扰张掖市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张掖中院对此一直十分重视。从2011年开始,就将解决该问题列入工作计划,开始着手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的工作,该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带领业务精通的民事法官,通过到基层法院调研、召开律师座谈会、统计分析全市法院近年来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等方式,深入调研全市法院司法标准、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广泛征求关于规范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梳理出全市法院在裁判尺度、标准中不统一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确定为调研课题,进行严肃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后,又层层征求意见,逐字逐句修改,最后,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了该《指导意见》。
编辑:张江山 审稿:杨学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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