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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中院3件案件入选2013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凌庆玲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6/11 3:33:4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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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2013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揭晓,张掖中院3件案件入选,占入选案件的三分之一,是全省各市州中院入选案例最多的中级法院。

  2013年甘肃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是从全省2013年273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中精选出的十大案例。这些案件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等各个方面。其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入选的2均来自张掖中院。

甘肃省是玉米制种大省,河西走廊育种量占全国玉米制种产量的60%以上,地处河西走廊中部的张掖育种量又占全国玉米制种产量的40%以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数量在全国法院中排在前列。审理这类案件,全省仅兰州、武威、张掖、酒泉四个中院获得了案件管辖权。

2013年全省侵害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72件,约占知识产权案件的26.3%,是甘肃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亮点。张掖中院在审理植物新品种追偿权案件和实现赔偿数额的以侵权人实际获利计算方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全国法院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

一、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先锋公司)依法享有对“先玉335”玉米新品种维权的权利 

2011年8月,登海先锋公司发现农户薛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在张掖市民乐县三堡镇、高台县骆驼城乡、玉门市农垦公司繁育“先玉335”玉米杂交种225亩,遂向张掖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薛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登海先锋公司提交了薛某因非法生产经营“先玉335”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查处的证据,一审法院向公安部门和民乐县、高台县、肃州区种子管理站及种植农户所在乡镇、村、社相关人员调取的证据,证明薛某非法制种的事实,并确认薛某在三地共制种91910公斤。依据登海先锋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的审核报告,核定“先玉335”玉米杂交品种当年的利润为每公斤10.86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薛某赔偿登海先锋公司经济损失998142.6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与同类案件相比,该案审理中有两个突破:一是在证据搜集认定上的突破。近年来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种植数量越来越大、维权越来越难。审理中,一审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依当事人申请主动向公安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村、社干部调取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有理有据的认定。二是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上首次采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计算方式,是甘肃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一例。

  二、晾晒场发现大量涉侵权玉米果穗

  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临泽公司)依据品种权人石家庄蠡玉科技开发公司授权获得“蠡玉16号”的玉米新品种权。2010年10月26日,奥瑞金临泽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梁家堡村五社居民点的晾晒场发现有大量涉嫌侵权的“蠡玉16号”玉米果穗,遂向张掖院申请证据保全并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对保全的玉米种子与“蠡玉16号”进行同一性鉴定,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2010年11月17日,经调查梁家堡村六社社长,证实种子亲本由刘某引进,并由其支付农户的种子款,农户种植面积约160亩。张掖中院一审审理认为,奥瑞金临泽公司是“蠡玉16号” 玉米新品种的利害关系人。2010年甘州区沙井镇梁家堡村五社、六社种植的160亩玉米系刘某引进,与“蠡玉16号”属同一品种。刘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繁育他人享有权利的玉米新品种,构成侵权。结合种植的亩数和收益,综合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判决刘某对侵权种子做转商或灭活处理,并赔偿奥瑞金临泽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予以维持。

该案的特色在于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对晾晒场上的玉米进行证据保全,区别以往此类案件大多是由公证机关或当事人自行在田间种植期间取证,凸显了法院的能动司法。

三、特许经营加油站加盟合同调解解除

山丹县霍城加油站(以下简称霍城加油站)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张掖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张掖分公司)于2010年12月4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加油站加盟合同》,约定霍城加油站加盟中油张掖分公司。合同期限五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配合该合同履行,双方签订了《成品油销售合同》,约定每年续签一次。但2012年双方未续签。2012年2月7日、8月1日霍城加油站两次向中石油张掖分公司送达《解除协议通知》。因未得到回应,霍城加油站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终止特许经营加盟关系。张掖中院一审审理认为,霍城加油站要求解除与中石油张掖分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加油站加盟合同》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中石油张掖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加盟合同,霍城加油站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5万元。

  特许权经营合同纠纷是新型的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省高院针对本案类型新,双方争议大,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以调解方式结案,力促案结事了人和,创造了有序、双赢、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