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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失踪9年,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宣告死亡案件

来源:临泽县法院 作者:李鸿杰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9/1 3:59: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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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家住甘肃省临泽县鸭暖镇合理村的赵某香向临泽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其丈夫田某伟死亡。临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田某伟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香的丈夫田某伟,生于1972年8月6日。2006年4月10日,田某伟受雇于刘某光、王某霞夫妇(系车主),三人共同驾驶甘C-04419号“东风”牌康明斯货车,从甘肃省金昌市装载20吨电解镍送往内蒙古包头市的路途中失踪,后经赵某香及其家人在沿途多方寻找,并请公安机关协查及悬赏通告,人、车及货物下落不明,无任何线索。2009年,赵某香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伟失踪。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判决,宣告田某伟失踪。赵某香又于2014年6月向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伟死亡,临泽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了寻找下落不明人田某伟的公告,法定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其仍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申请人赵某香的丈夫田某伟与他人驾车送货离开后,同车的三人和车辆、货物均下落不明已经满九年,在人民法院宣告田某伟失踪后也已经五年,经本院依法发布公告寻找其下落仍然下落不明,田某伟的情形符合法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确认田某伟死亡的事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二款之规定,判决宣告田某伟死亡。

一般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期限有3种:第一,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其期间的计算,从该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之日起,连续4年生死未卜,杳无音讯。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如海难、空难等;自然灾害,如地震、雪崩、山洪暴发等。其期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时间须届满2年。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这种情况死亡的可能性最大,因而可不受“4年”或“2年”法定期间的限制,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等待失踪人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宣告死亡的人又返回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新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随之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物,原物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或者原物受损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原配偶在该公民被宣告死亡期间,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原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及再婚后其配偶又死亡的,其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