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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法院保障少数民族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

来源:肃南县法院 作者:索进斌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12/21 9:33: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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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上午,肃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因被告人是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族青年,其不认识汉字也听不懂普通话,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法院为其聘请了族同胞当翻译,并通过肃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一名律师为其辩护。

    今年9月6日,被告人拉某从四川甘孜来到肃南县马蹄寺学习唐卡,期间,因随身携带的钱已花完,被告人拉某便产生盗窃的想法。9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拉趁马蹄寺马蹄殿大门未安装,潜入马蹄殿盗得功德箱内人民币2421.4元、3000韩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2408.4元、3000韩元,已返还马蹄寺。

    该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被告人为族,不懂汉语和汉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肃南县法院从县民族医院聘请了一名族翻译人员,保障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参加庭审活动的权利。庭审前,法庭专门安排翻译员与被告人进行交流沟通,告知相关庭审纪律和诉讼权利。庭审中,审判长特别强调公诉和辩护律师语速放缓,并留给翻译和被告人充足的时间进行交流,使被告人的真实意思得到准确的传译,顺利完成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经审理后,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通过翻译人员表示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同时,法院还制作了汉语文字和语文字两种判决书,一并送达被告人,并告之被告人对两种判决产生歧义,以汉语文字判决书为准,以此全面保障少数民族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均规定: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翻译人员作为刑事诉讼案件的参与人,对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都起着十分关的作用,同时也关系到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肃南县法院的这种做法不仅解决了庭审语言交流的障碍,也保障了族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体现出文明司法的人性关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