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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须知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9/8 15:08:4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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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其次,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另外,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其申请。

  三、办理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申请费用。《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申请费缴纳标准可参阅我院立案厅的宣传栏。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与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如果立案庭办理担保手续。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该立即开始执行。

  四、注意事项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后是败诉方,他的申请是错误的,这时候,申请人应该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慎重考虑,妥善行事,否则,要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