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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权威

来源:甘州区法院 作者:甘州区法院院长 罗世龙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7/28 9:37: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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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基本内涵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公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公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它缘于司法责任信誉,缘于司法评判的信誉和司法执法的信誉。

司法权威是指在社会系统内以司法权为依托,以裁判纠纷机制为核心的维系法律适用的有关价值、理念、制度、机构、角色等构成的一个系统在动态活动和静态昭示方面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社会公众的支配力、公信力和令人信服的威望。通俗的讲,司法权威就是司法的尊严,是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 

    二、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二者的关系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司法权威的内涵也在日渐丰富。现代意义的司法权威已经不再仅仅是指司法活动自身因国家强制力所具有的传统权威,它还包括了由价值、理念、制度、机构、法官等一系列要素所组成的以司法活动为核心整个系统的权威。司法权威不仅具有权力的特性,还具有社会公众自愿服从的内涵,具有令人信服的威望和公信力。司法权威来自于人们自发的授予,即它是从自愿服从中得到的力量,包括司法活动被信仰、裁判结果被尊重。因此,司法权威在本质上是一种构建在制度基础上或通过制度而获得的司法公信力,二者是相互依赖缺一不可的关系。

    三、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和司法权威缺失的主要因素 

      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公众对法官的信赖程度不高,一些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执行,无论法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提高和司法权威缺失的因素。 

   (一)法官素质的影响 

    我们从近年来的各类错案来看,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和司法权威缺失的因素主要表现在法官自身素质的桎梏和影响。比如法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存差距。极少数法官还没认清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基本属性问题,导致作风不佳,形象不正;极少数法官仍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而有少数错案的产生,并不是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到位、运用不熟悉,有时,恰恰是他们运用自己专业知识的丰富,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对司法程序的陌生,而故意徇私舞弊造成的。以上因法官自身素质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这种知法而不公正的判决,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也从根本上动摇了群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和尊重。

   (二)群众心态的影响 

    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客观评价,公信力与公正互为表里,不可缺少。事实上,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不少制约因素又来自于司法之外。由于历史上遗留的自古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腐朽观念仍没根除,一些人深信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传闻,在官司败诉之后,总怀疑法官得了好处。法官接手一件案子后,往往是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多了,难免给有关机关、领导以及知情群众造成法院公信力不高的印象。加之司法宣传还不够到位、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还不畅通,也导致社会上关于司法不公的小道消息仍占领着舆论阵地。这样一来,一部分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就可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态,这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和司法权威缺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另外人民法院审判有其内在的司法规律,对这一规律的遵循与人民群众对公正的需求有较大差距。比方说,法院讲究证据,不少当事人却只认他们亲历的事实,既拿不出证据又不了解司法程序,输了官司还认为是司法不公;有的不了解诉讼权利具有过时不候的特性,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权利,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样一来,不懂法的群众对法院依法作出的正确判决也不理解,这也是导致司法缺乏公信力和权威的因素之一。

(三)司法体制的影响 

    虽然近年来最高法院一直从法院内部入手,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从而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但司法功能的滞后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司法体制问题仍是公信力提升和司法权威缺失的主要障碍。 

    1、司法模式行政化。从我国现行法院的内部管理来看,其行政化特征十分突出。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都形成了一个等级森严的行政管理体系,这种行政等级管理体系是按行政官员的官阶加以套用的。从司法的作用来说,在对法律的适用和理解上,所有的法官一律是平等的。但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和法官级别设置还有很浓的行政色彩行政级别高的法官不仅意味着能得到与其行政级别相对应的较高薪俸,而且这种较高官价就是集中在法院内部的领导层,并掌握着大到整个法院、小到每个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使得当事人原本想通过程序上的救济功能来实现救济的目标彻底落空,无形中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2、司法权力地方化。由于权力配置的技术性原因,司法实际上依附于行政,造成了法院受制于行政的现实,法院不能真正获得独立的司法主体地位,也使法院的司法权全面走向地方化。在这种司法权严重地方化的行政体制下,必然使得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大打折扣。  

    3、司法人员选任公务员化。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法官必须走精英化、专业化的道路。但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一方面,表现在法官和在法院内部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没有什么区别,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庞大的法官队伍。另一方面,表现在对法院领导层选任的行政化。使得法院领导层的选任与公务员进入行政机关并无二致,这就决定了法官的专业因素基本上处在一个不被考虑的状态。同时,法院人事管理机制上还存在的进出口不畅,这也导致了法官队伍难以优胜劣汰。这种司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层面的公务员化既影响了司法公正,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提升。

    四、现阶段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发出通知,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的上重要讲话的热潮。我们做为党的政法部门和国家的审判机关,要义不容辞的投身到这次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去,以胡总书记向我们法官、检察官提出的保持五种意识和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为指导,全面做好法院的各项工作,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活动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性。

   (一)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和谐司法理念。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把工作的重要标准转变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把审判工作目标转变在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上,把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把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转变在公平正义上,把衡量法院工作政绩转变在创造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上。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维护稳定观、群众利益观和司法权威观,真正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的法律统一起来,把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统一起来,把严格依法办案与坚持司法为民统一起来,有效的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先导,以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为目标,倡导和建立文明、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大力推行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处理问题,积极推进司法调解,加大民商事案件调解力度,大力推进执行和解,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尝试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着力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谐邻里、和谐家庭的建设,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和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实现由单纯追求司法公正的理想主义向追求最佳办案效果的现实主义转变。突出利民便民环节,切实解决四个问题解决弱势群体对诉讼成本承受能力较差的问题,让所有的人打得起官司;解决少数法官化解纠纷、辩法析理能力不强的问题,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解决极少数法官言行举止随便,形象不佳的问题,使人民群众信赖法院;解决老百姓对法院工作了解不多,与法官沟通较少的问题,使沟通形成多样化。 

   (三)把接受监督作为已任,树立协调整合理念。 

    法院权力来自人民,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失去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也是不道德、不文明的。因此,法院要始终把接受人大及其社会各界监督作为已任,使监督贯穿于整个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法院工作要赢得更好的发展环境,必须解决关起门来孤立办案的问题,做好上下左右的沟通协调,实现由法院孤立办案向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领导、监督、支持转变。特别对一些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案要案,要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在依法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为地方党委排忧解难。要通过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开庭、视察庭审,接受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评议监督,这样法院工作才会有作为、有地位。 

   (四)以和谐为目标,规范执行行为,增强司法亲和力。 

    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房产、国土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裁判义务;积极探索对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强制审计、劳务抵债等方式,破解执行难创新执行工作方式,用好用活用足执行方法,因案而异探索灵活多变的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到每个案件执行过程透明,执行程序、时限符合法定要求,做好未结执行案件、执行款物及执行案卷的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积案清理的执行攻关,特别注重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营造一个温暖的诉讼环境,扶助弱势,真诚倾听,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尊重与人文关怀,增强司法亲和力,让老百姓理解法院,了解法律程序,真实感受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服务才最具说服力。对那些被执行人长期逃避执行、有履行能力抗拒履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开展执行攻坚战,运用执行措施化解社会矛盾,促使执行工作逐步走上收结案良性发展的轨道。同时加大执行信访件的查办、督办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强化服务意识,坚持司法为民理念。 

    为把司法为民思想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群众满意率。要牢固树立司法便民、利民、为民的宗旨意识,强化审判工作中的人文关怀,开放创新的落脚点要让人民群众进一步感受到审判工作的公正、文明、高效。做到三个零距离。即法制宣传到基层,零距离服务;巡回审判到基层,零距离开庭,诉调对接到基层,零距离调解;工作信息到基层,零距离沟通;案件回访到基层,零距离跟踪。通过开展送法进企业、与企业建立法律帮扶对象等措施,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外商及民营企业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专题调研、司法意见函等形式,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促进依法经营。树立和谐亲善理念。法官不能在案件的审判中有自己的私人利益,应把人情过问视为群众对案件的关心与监督,可以向说情人阐法释理,将其转化成基层司法工作的协助力量,增进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要做到以情感人、以理动人、以法服人,让群众理解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从情感上接受司法,信仰法律。 

   (六)增强大局意识,树立统筹服务理念。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面对新形势,人民法院仅仅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观念来孤立办案,显然是行不通的。不谋大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人民法院要做好审判工作,必须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去定位;必须站在更高的发展平台上,去审时势、辨得失、权利弊;必须树立统筹理念,把审判、稳定和发展三者统筹考虑。坚持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为目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办案不忘公平、办案不忘稳定、办案不忘发展。只有这样,人民法院工作才能有所作为,人民法官的司法活动最终才具有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编辑:李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