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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和坚持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来源:甘州区法院 作者:甘州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 嵇达千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7/28 9:44: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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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胡锦涛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这是新的历史时期检验政法工作成败得失的最根本标准。人民法院是否正确履行了职责,是否很好完成了任务,最终要由人民群众说了算,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既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宗旨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完成新时期的新使命新任务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宗旨,必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的一些法官的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从而导致实践当中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并加以解决。比如,一些法官反映案件难办、工作难做,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好统一,执行工作遇到重重阻力,涉诉信访问题长期困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不高。出现这些问题原因固然很多,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司法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坚持人民性这一根本属性,没有充分地听取群众的意见,体现人民的意志;没有充分地与群众建立联系,依靠群众的力量,接受群众的监督,最终必然导致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群众对法院工作还有许多不满意之处,而法院和法官却自我感觉良好,两者之间有较大的落差。法官自己说是主持公道的,是公正司法的,群众却认为案件办得不公,不断申诉、上访。其原因归根到底,就是法院工作没有实现人民满意。以人民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就是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衡量和评价,最终要看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接受不接受、高兴不高兴。其他任何评价方式和评判结果,如果与人民群众的看法和意见不一致,都不能代表法院工作的实质情况。只有人民群众满意了,法院工作才能说是很好地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才算真正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

  人民对法院是否满意,决定在人民;如何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赢得人民满意,操之在法院。所以,人民法院要自觉树立实现人民满意的意识,始终以人民满意这一最高标准来衡量各方面的工作,全面履行审判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实现人民满意的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我认为当前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严格依法审判,体现人民意志。严格履行审判职责,确保宪法和各项法律正确实施,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只有严格依法审判,保障人民意志通过司法活动得以充分体现和全面落实,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人民满意。

   第二,从方便群众诉讼入手,在具体措施上体现司法为民。 在诉讼活动中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充分体现司法文明和社会的人文关怀,努力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进一步完善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做到文明司法。要加强立案窗口建设,认真做好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推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制度,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加强诉讼指导,进一步完善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促使当事人加强自我防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要从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各个环节完善当事人诉讼的工作机制。重视立案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告知,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立案制度,在全市逐步推行统一立案、网上立案。进一步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严格执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经济困难的涉诉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使有理但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方便偏远地区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探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等救济方式,对因实体权利受到暂时或永久性侵害急需救助的当事人予以适当补偿,彰显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 

    第三,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利益。要牢固树立保障民生意识,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牢固树立司法便民意识,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牢固树立文明司法意识,体现人民司法的温暖。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而是有温暖的。法官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用善良、怜悯之心向百姓传递法律的温暖,寻找法理和情理的结合点。近期,我们市县(区)两级法院正在开展集中接访活动,要使来访群众人人受到接待,反映问题件件给予答复,这是我们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的一个具体体现,实践证明效果很好,人民群众对这种做法表示满意。

  第四,从强化公正和效率入手,体现司法权威 。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集中的要求,就是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如果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强化公正和效率意识,以公正高效的审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重点要抓案件质量、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司法调解。 

  依法审理各类案件时,要妥善化解各类纠纷,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及时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放火、爆炸、杀人等严重犯罪和“黄赌毒”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法惩处盗窃、抢夺、诈骗等侵财型犯罪,保护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依法严惩利用宗教、家族势力干扰和破坏基层民主选举的犯罪,维护群众的政治权利,保障基层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依法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便审判制度,依法扩大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依托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最大限度地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司法观念,尽可能地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求、必有所为,民有所忧、必有所谋,从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克服官僚主义作风,禁止生、冷、硬、横、推和刁难当事人等现象,增强司法的亲和力,树立司法权威性。

    第五,推进司法民主,实现人民权利。一是要深化司法公开。我们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以审判公开为核心的司法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广大群众旁听案件审理的权利,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感受人民司法的公正。要敞开法院和法庭的大门,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要欢迎广大群众参与旁听;对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还要主动邀请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旁听。二是要扩大人民参与。当前最核心的工作就是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管理和经费保障,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享有与法官同样的权利。三是要接受人民监督。我们要自觉地把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并建立必要的制度,实现法院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认真对待新闻舆论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查处、整改。

第六,从抓好队伍建设入手,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人民法院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达到人民满意,就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确保人民法官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使每一位法官做到明明白白审案、干干净净司法、堂堂正正做人,树立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 

  在法院的各项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必须与时俱进不能丝毫放松,只能加强不能懈怠。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下,社会生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个别法官政治素质不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道德价值扭曲,办案不公,以及对群众冷、硬、横、推的官僚衙门作风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和败坏了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同时,由于我们西部地区经济落后,财政困难,法官待遇偏低,一些从优待警的措施难以落实,这些都对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把全面推进法院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来抓。 

  教育干警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充分关注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从改善民生上下功夫,努力争取实现“零错案、零投诉、零信访”的目标。继续规范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司法礼仪行为,以提高干警形象来提升法院形象。 

  要坚持不懈的对法官进行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管理,确保队伍纯洁。对法官队伍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加强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教育法官树立正确的法权观,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审判,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建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通过制度建设,建立起教育管理队伍的长效机制。要坚持“一岗双责”,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配套措施,建立干警惩戒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个人廉政档案。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同时还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奖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树正气、树新风、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编辑:高新房 审稿:杨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