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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势在必行

来源:山丹法院 作者:张学成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7/28 10:05:5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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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法院报》2月13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试行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本人通过几年的案件督查和评查工作,笔者认为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以下几方面的作用非常值得我们期待。

  首先,评估体系具有“指挥棒”的作用,建立和实行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将有益于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案件质量观”和“政绩观”。进行科学的质量评估能够让案件的质量“看得见”。法官想让自己办的案件得到好的评价,就必须顺应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指引。随着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运作,法官将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久而久之,科学的“案件质量观”和审判“政绩观”就一定能根植于法官心中。

  其次,依据评估体系就案件作出科学权威的质量评估,可以排除外界对法院案件审判的各种不合理的评价干扰,有助于确立生效裁判的权威。某些时候,外界譬如媒体对法院个案的评论会出现偏差,使公正的裁判遭到不公平的指责。实施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后,对于案件的质量到底是好是坏,除了可以通过法律说理外,还可借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这一“标尺”进行“精细衡量”,用更具权威性和说服力的结论来据理力争,排除外界各种不当的评价干扰。

  最后,以评估体系为依托,能更好的考察法官的工作业绩和办案能力,有利于法院选人和用人。人事工作的不断规范化,要求对法官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的评估也越来越精细化和精确化。实行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于评估法官的工作业绩和办案能力,方便法院内部选人、用人,无疑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审稿:张登玉 编辑:高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