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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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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法官队伍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9/17 17:03:3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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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法院工作兴衰的关键。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市中级法院政治部对我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通过调研,认识到目前我市法院法官严重短缺,后备法官的人选日益缺乏,10年后还将出现法官断层。这个问题,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必须引起法院党组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我市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
  (一)职务及岗位。全市法院共有编制445个,实有455人,超编10人,另有聘任制人员79人。455名在编干警中,法官304人,占67%,书记员、法警124人,占27%;工勤人员27人,占6%。304名法官中,在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167人,占54.9%,从事立案、信访等审判辅助工作的57人,占19%;院领导及行政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80人,占26%。

  (二)年龄结构
  304名法官中,35岁以下的29人,36-40岁的42人,41-50岁的114人,50岁以上的119人; 

  (三)学历情况
  304名法官中,全日制正规院校本科毕业22人,占7.2%,在职教育本科学历208人,占68.4%,大学以下(达不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74人,占24.3%。

  (四)人数增减
  2001年来,共减少人员87人,均为法官。先后招录、调入86人,只有2人有司法资格。共有31人通过司法考试,新任命法官27人,平均每年新任法官3人。法院总人数减少1人,法官总数减少60人。
  (五)收案情况
  2006年受理案件11778件,2007年受理案件15531件,办案数量逐年在上升。2007年同比上升31.8%。法官人均办案数2001年25.3件,2007年51.3件。 

  二、法官短缺的具体表现

  (一)编制分配不科学,法院编制较少。政法专项编制以当地人口分配,而事实上案件数量并不与人口数成正比,而是与地域、经济、文化等因素有关。比如,张掖人口128万,2007年受理案件15531件,编制445个,人均结案34.9件。天水人口343.2万,2007年受理案件7913件,编制636个,人均结案12.4件。人均工作量相差近三倍。

  (二)部分法官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目前,我市法院共有法官304人,占67%,总体上看法官人数较多。但有些法官在立案、信访、行政、后勤等部门工作,有些法官文化基础差法律知识老化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工作需要,实际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只有167人,占法官总人数的54.9%。

  (三)年龄结构不合理,法官断层。51岁以上的119人,占39.4%;41-50岁的114人,占37.5%; 40岁以下的71人,占23.1%,老法官多,年轻法官少。41-50岁的法官是办案的主力军,在近几年内可以保证审判工作需要。但在未来10年内将有119名法官退休,以目前的补充速度计算,只能补充30名,将减少法官89名,将会出现法官断层。

  (四)案件数量多,上升幅度大。由于司法权威树立、公民法律意识提高、诉讼费用下调等因素,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多,上升幅度大。2007年,受理案件15531件,占全省的12.6%,审判执行一线法官人均办案103.5件。2007年受理案件数比上年同期上升31.8%,2008年上半年受理10551件,同比上升45.1%,人少案多的矛盾突出。

  (五)总人数虽稳中有升,但法官逐年减少。2001年以来,我市法院总人数在机构改革精减10%的基础上逐年在上升,目前基本已经达到机构改革前的水平。但是,新增人员中有司法资格的人员很少,近年来只有31人通过司法考试,新任命法官27人,平均每年新任法官3.3人,法院有限的编制被没有法官资格的人占用。而同期退休调离等减少法官87人,法官实际减少60人。

  三、法官短缺的原因

  (一)新修订的《法官法》提高了法官的准入门槛。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对提高法官整体素质起到了极为有效的作用。但由于我市经济上欠发达,文化教育水平也不高,对于在法院工作尚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来说,司法考试无疑是摆在其面前的一大难关。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要求必须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我市法院干警相当一部分人不符合报名条件,符合条件的大多数是通过在职教育取得的学历,学历与能力不一致,很难通过考试,致使法院干部参加统一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

  (二)地域经济不发达,难以吸引法律人才。我市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法院的办公办案经费不足,办案条件较差,很难吸引法律人才。正规院校本科毕业的法官22人,占7.2%,法律人才较少。由于待遇低、工作紧张、职业风险高,出现了通过司法考试的审判骨干向发达地区流动、向高收入低风险行业流动、向提拔快的行政单位流动的倾向。

  (三)法官待遇不高,难以树立职业自豪感。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混同管理,没有按《法官法》的规定人所区别。由于法院业务性较强,人员流动缓慢,法官职务晋升的机会和空间相对较小,法官待遇普遍偏低。就法官和律师职业相比较,法官工作任务繁重,心理压力较大,工资待遇较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人才一般都不愿意到法院工作。

  (四)法官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因经费短缺,法院对于现有法官的培训力度不大,很多法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有的50多岁就不能从事审判工作而只能“退居二线”。《法官法》提高法官学历要求后,很多法官只是迫于形势的需要参加了本科学习,只求混个本科证书,业务素质并没有提高。有些法官想深造研究生学历,但由于学费较高,实际参加的人员很少。由于现有法官素质不高,有些人不能胜任审判工作,造成法官人员上的紧缺。

  (五)法官补充的渠道不畅通。法官缺额后,一是法院自己培养,二是公开招录。近年来,法院每年都给参加考试人员放3个月左右的假专门复习备考,但通过率很低,法院自身造血功能差,无法补充法官。近年来新招录公务员27人,有司法资格仅2人,从事律师等职业的人员报考法院公务员的寥寥无几。这样,就形成了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的人员无法取得司法资格,不能从事审判工作,而有资格的人却又因公务员考试限制等种种原因被拦在法院大门之外的现象,使法律人才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

  四、解决对策

  (一)改革法官招录模式,储备法官后备人才。《公务员法》第28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31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我国法官按《公务员法》和《法官法》进行双重管理,担任法官的条件和法官的任免方面国家法律都有特殊的规定,是一个特殊的职位。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从事司法职业的人员必须通过的考试,被称为“中国第一考”,其难度远远高于公务员考试。自实行司法考试以来,我市共有103人通过,其中在公检法工作的45人,从事律师等职业的58人。我们认为,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在公务员录用时,不必再参加公务员录用的笔试,只须通过政审、考察、体检等方式择优录用即可。

  (二)禁止盲目搞法官“年轻化”,适当延长法官的任用年限。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岗位,审判经验是最大的财富。如果让50多岁左右的、经验丰富的法官“退居二线”,将是对审判资源一种巨大的浪费。要考虑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适当延长法官的任用年限,争取对现有的审判人才资源做到合理利用。

  (三)加强考前培训,努力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司法考试的最初动机在于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推动我国司法事业良性发展。法院应正视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并给予高度重视,支持和鼓励符合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进行充分的考前培训,创造一切积极条件,激励应试者早日通过考试,为审判事业储备人才。

  (四)加强职业保障,吸引法律人才。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任法官,改革法官管理模式,落实法官职级待遇,实行法官定额和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单独序列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和法院工作特点的法官管理模式。建立司法经费保障制度,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岗位的吸引力,激发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竞争、从事法官职业的热情,吸引法律人才、留住法律人才。

  (五)加强法官职业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在现有法官的学历水平和专业知识不尽人意的情况下,加强对现职法官的培训尤显重要。要制定严格的培训规划,加强法官业务培训、续职培训和晋职培训,不断健全完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法官素质,努力构筑法院人才阵地。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现有法官的职业素质,适应审判业务的需要,应对将出现的“法官断层”危机。

 

                            编辑:凌庆玲 审稿:杨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