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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魏朝阳 杨学诗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9/19 9:03: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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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是一个以汉族为主多个民族杂居的地区,其中,民族地区有一县一乡,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和甘州区平山湖蒙古民族乡。肃南县总人口3.59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万人,平山湖蒙古乡有总人口733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96人,居住其他杂居在我市六县区的少数民族人口约6800人,境内共有裕固族、藏族、蒙古族、回族、土族、满族、东乡族等38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69万人,占全市人口的2.2%。近年来,随着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快速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对我市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作用日益凸现,发展民族地区区域协作与周边地区的睦邻友好关系,已经成为保持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当前我市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的具体形态

  近年来,我市民族地区、特别是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通过建立“五项机制”,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境内民风淳朴、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呈现出“刑事案件逐年下降,民商事案件数量较少”的特点。从肃南县2006年至2008年的诉讼案件分析,该县的民事案件只占全市法院民事案件的3%左右,社会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十个类型:一是财产权属导致的纠纷。包括:因耕地、草场、水、矿产承包引发的权属纠纷、以及因权属问题而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二是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纠纷,包括:离婚、非法同居以及婚约财产纠纷;继承、抚养、抚育关系方面引发的民事纠纷。三是民族关系方面的纠纷。包括: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如:“清真不真”问题,没有在清真定点地点宰杀牛羊、销售牛羊肉现象。四是农牧民向信用社借贷或民间借贷不及时偿还引发的纠纷。五是在耕地、草地承包、转包过程中出现的土地、草地流转纠纷。六是在建筑、矿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七是在房地产建设中出现的施工、委托加工、运输、承揽合同纠纷。八是农牧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九是在买卖农副产品、牛羊、畜产品过程中出现的买卖合同纠纷。十是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动物致人伤害事故以及对丢失的牲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二、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

  民族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处理矛盾纠纷的成本较高,因此,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具体包括以下途径:

  (一)认真贯彻实施民族法律法规。要注重理论研究,提高民族自治地区立法能力,做到“立、改、废”相结合,在充分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历史、经济、政治、文化、民俗等情况下,充分行使变通权,在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事项范围内,采取更为特殊的政策措施,用好用活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使国家法律、政策和民族特点有机结合起来,体现民族特色,使之有针对性地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问题。要将《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其它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全市“五五”普法之中,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民族县乡各族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发挥司法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要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司法原则,对汉族和少数民族在适用法律上做到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探索总结民族地区诉讼调解的方式方法,使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绝大部分矛盾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要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在群众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地方设立便民服务点,方便群众诉讼。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坚持推行流动法庭,实行巡回审理,切实解决其中打官司难的问题。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和执行力度,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三)依靠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进一步调整、充实、巩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调解组织、发展行业性调解组织、规范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立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材料书籍等形式,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水平。要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奖励补助制度,按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纠纷数量,给调解人员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助。要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调解组织进行表彰奖励,调动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筑牢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到基层和萌芽状态。

  (四)利用宗教、非政府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许多宗教自古就有追求和平、崇尚和谐的传统,蕴含着丰富的有关和谐处事、宽厚待人的训导和启示,对净化人心、协调人际关系、消除矛盾纠纷具有积极作用。目前全市有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53处,有县级宗教团体16个,有宗教教职人员近787人,信教群众52924人,占全市总人口的4.15%,民族地区信教群众所占的比重较大。为此,要鼓励、支持教职人员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深入挖掘其中蕴含的有关和谐的思想资源,借以团结动员发动信教群众。在信教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后,有关部门和组织可以邀请宗教教职人员参加调解,引用宗教的教义作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平息各方矛盾纠纷。要积极探索新时期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模式,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的作用,改变政府包揽一切的做法,进一步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正确引导和支持广大群众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有序参加社会治理。

  (五)建立诉讼与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对接机制。要引导群众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把到人民法院起诉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要探索建立基层组织联合调解矛盾纠纷机制,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后,派出所、基层法庭、司法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司法机关要依法保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对在人民调解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背当事人意愿、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要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调解工作的对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制定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使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形成有机对接、良性互动。

  (六)最大限度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民族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反映机制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采取讨论、服务、合作、激励等容易沟通的办法,使群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要建立公共利益诉求的保障机制,如: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对话协商谈判制度、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信访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研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总之,保持民族地区的稳定和谐,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方法,努力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民族地区的繁荣稳定,实现民族地区的科学发展。

 

                            编辑:凌庆玲 审稿:杨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