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司法工作规律的认识,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这就要求我们每位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也是胡锦涛总书记对政法机关的殷切期望和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如何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是每一位法官需要深思的问题。
一、法律的阶级性决定了办案的法律效果
汉字“法”的古体为“灋”,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均布也”。说明法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在法学理论上,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马克思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有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的行为规范体系。从法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具有国家性、普遍性、利导性,具有价值取向,这就是法律的阶级性。又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句经典的话:“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办理的案件是单一的,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纳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法官的责任就是运用法律到各类场合的时候,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它的含义是,一是“法官的上帝是法律”;二是法官在履行职责时要注意:1、法律是普遍的规则、个案是单一的现象;2、用普遍的规则来审理个别案件要靠法官判断,判断是不能够左右的;3、法官的判断是基于法官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故法律的阶级性决定了办案的法律效果。
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容的统一关系
1、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效果是指通过审判活动把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从而发挥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调节作用,是以司法过程和结果形式表现出来的,依据法律条文,侧重于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偏向于法的外在价值的实现,特别是规范价值的实现,它体现了支持谁、反对谁、惩罚谁的原则。正如在1616年德国为对抗詹姆士国王王权和对民众权利的切实保护,上诉法院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有一句法律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就是国王不能进”。这句话讲的意思是说,我的房子虽然破旧,可能透风,也可能漏雨,但是风能随便进,雨能随便进,国王却不能随便进。因为家虽然残破,但在国王代表公共权力和国家威慑力面前,他却是独立的,有尊严的,不容侵犯的,王权受限,权利受限,国家实行宪政,法律高于国王。我国素有“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效果实际上就是裁判要有依据,法律效果是客观的、有尺度,都代表了法律之上。体现了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体现与归宿。社会效果是指通过审判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审判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并树立法律的公信和权威,是以社会反映和社会反响形式表现出来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侧重于辩证逻辑的推理方法,偏向于法的内在价值的实现,特别是正义价值的实现。社会效果通俗地说就是老百姓满意,舆论支持,党委领导高兴满意,这是主观判断。法官只有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适用法律,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实质,通过审判活动体现法律的内在价值得到社会的公认,通过社会效果来体现法律效果,办案的目的和归宿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法律效果。
3、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互为矛盾,是矛盾的统一体,是矛盾统一体的两个不同方面。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人民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有些案件,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却没有很好的法律效果,有时甚至老百姓不满意,党委政府不满意,领导不高兴,案件无法得以执行。有些案件个别老百姓高兴,却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果,法官处于两难状态,这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矛盾。在出现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不能以不讲法律、不讲政策、不讲原则为代价“和稀泥”,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满足某些当事人不合理要求,虽然得到某些人的赞同,难易得到社会的公认,势必损害了法律的威严,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反之,如果我们不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就按办案,机械办案,即使案件于法有据,也得不到社会的认可。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又要考虑实际情况,审慎各方关系,注重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做好调解工作,力争达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争取良好的社会效果,是两个效果达到有机的统一,这时双方又是矛盾的统一体。
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1、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学习政治理论和学习法律的关系,自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办案实践。行动上的自觉来源理论上的清醒,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表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作为一名人民的法官,必须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提高创新、发展、和谐的能力,为推动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做好司法保障工作。同时,要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打铁需要自身硬,只有具有深厚的业务功底,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把案件办成铁案,才能体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2、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坚持审判工作必须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不谋全局者,不足于谋一域”,而局部也常常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影响,我们必须立足于本职,着眼于自身,抓好本职工作,本身就是对全局工作的支持。同时,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把自身工作纳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处理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大局,维护国家利益和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整体利益与局部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整体利益为重,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
3、正确认识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政策的基础上。毛泽东同志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政策跟法律都是为实现党的路线服务的”。这就是说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虽然党的根本政策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是大量的党的政策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否则便不能发挥及时的指导作用,故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法律则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一般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不变,故法律具有滞后性,这就要求我们在适用法律是要注意党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要善于在适用法律的范围内执行政策。
4、正确认识与处理执行法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在法律的范围内探索发挥最佳的途径与方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我们要在实际工作找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改变工作作风,转变思想观念,着力解决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有效破解工作难题,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奋力拼搏。
5、正确认识并处理执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和神圣职权。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依法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不能以依法独立审判为由而不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绝对服从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我们每一位法官应尽职责,绝不能忽视党的领导。同时,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最大限度的做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凌庆玲 审稿:杨学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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