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得到了全党、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坚决依法执行了一大批生效法律文书,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司法保障及其强制力的作用。
但“执行难”并未因此得到彻底解决,仍然是困扰人民法院全局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且导致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危害十分严重。 为此,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召开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这不仅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执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下面就“执行难”的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及当前缓解“执行难”提出如下的看法及意见。
一、执行难的形成原因及主要表现
(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使部分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法制观念差,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滥用权力,以保护地方企业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违法干预执行。
(二)、相关部门协助不力。如部分案件需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而银行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协助义务。有的银行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转移存款或出谋划策,逃避执行;有的银行以法院未提供账号为由,不予查询;有的银行不按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程序执行,在法院查询冻结款项时非过经某行长签字批准不得办理等拖延、拒绝查询。同样,在执行中得到的财产,在转移过程中常因土地、房产、车辆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而功亏一篑。
(三)、涉及国有企业、公益性性企业的案件难执行。有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及公益性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付能力差,或者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边缘,这些企业连职工工资发放都很困难,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四)、对开办企业不严格审查,致使出现大量无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皮包公司”。在执行积案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被执行人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死案”。究其原因,最主要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开办单位从发展地方经济和小单位局部利益出发,在成立公司或开办企业时不按照设立企业的条件报批和审查,不认真审查注册资金的虚实,由审计部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
(五)、部分被执行人公然隐匿、转移财产,对抗执行。有当事人在诉讼期间预计要败诉,就开始挖空心思,隐藏转移财产。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变卖、隐匿、转移 ,或公款私存、或多头开户、或企业改制、或申请破产等。有的公然撕毁法院封条,将法院业已查封的财产转移、变卖;更有纠集、煽动亲属及不明真相的群众,抢夺扣押的财产,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执行车辆等。
(六)、法院内部原因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因素之一。主要表现是:1、部分法院领导不重视执行工作,将业务能力较差及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执行人员安排到执行战线上,该部分人员因业务能力差,又不注意业务学习,违法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2、执行人员对其自身约束力不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滥用执行权力,使得无法从实体和程序上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保护,而且还让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满意和信任的程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3、不重视委托执行工作,委托执行作为方便异地执行的有效手段,对加快执行速度,提高办案效率起到作用。但这一执行方式在一些法院却落实较差,少数法院甚至根本就弃之不用,使执行工作难以全面开展。4、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出现偏差、漏洞,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二、缓解执行难的对策及建议
(一)、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优化执行工作环境。法院的执行作牵涉面广、社会性强、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要解决执行难是不可能的。现阶段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将法院执行案件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房地产、城建、出入境管理、组织、人事、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形成联动机制,充分运用各种执行手段,坚持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规范执行、文明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干扰,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执行工作宣传机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全面向社会宣传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执行工作的重要信息,邀请新闻媒体及时主动跟踪报道执行工作动态。充分发挥法院自身优势,通过发布公告、编写信息简报、开通互联网站、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以案释法等形式宣传执行工作,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服从、配合、支持执行工作的氛围。
(三)、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用足用活用好执行措施,坚决通过查封、冻结、扣押、搜查等措施依法强制执行。一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通过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形成威慑力量,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二是建立 “执行110”制度,对申请人和其他人举报的执行线索作出快速反映,抓住有利时机及时执行。三是建立执行案件公告督促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举报制度,有效的敦促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四是对以非法、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坚决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四)、针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为特困群体的案件,通过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的支持,积极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按照“救急不救贫”的原则,对那些刑事被害人、交通肇事受害人以及经济困难,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给予救助。
(五)、努力加强审判案件的质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从而更有效地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加强审判环节上的和解工作,尽量促使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握手言和,主动履行,降低申请强制执行率。强化当事人的财产保全意识,在诉讼立案时,便告知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充分保障执行案件在采取措施时有的放矢。
(六)、积极提倡执行和解制度,对于涉及国有企业、公益性企业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的案件,执行人员要努力提高执行艺术,通过加强自身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化干戈为玉帛,使执行案件在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和解执行,增强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
(七)、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执行队伍专项整顿教育活动,使执行人员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宗旨,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做到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文明执行。积极鼓励执行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努力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工作水平。更新执行工作理念,创新执行工作方式,牢固树立执行案件必须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以执限为重点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明确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各个阶段和环节上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八)、规范执行行为。一是进一步规范执行权运行机制,建立执行异议审查权、决定权和实施权既相互制约有相互协调的新型分权运行机制。二是规范财产申报、审计等调查制度,确保迅速、及时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三是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的方法和程序,确保执行标的物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四是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制度,确保执行标的物能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迅速变现,减少和杜绝中间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
(九)、加快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步伐,解决因现行法律欠缺而造成的执行难问题。我国还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其他法律有关执行的规定不够详细,使被执行人有不少漏洞可钻,如被执行企业在营业执照吊销后,股东拒不清算,又以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为借口不履行债务,使执行人员无所适从。因此,执行工作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执行难的状况,制订独立、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成为了势在必行的任务。
(十)重视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内部也应建立委托执行制度,制定对本单位拒不执行委托执行案件人员的处理办法,对拒不依法认真办理外地法院委托事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同时,上级法院应当经常对下级法院的委托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要通报本地区各级法院。
总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行之有效的当前措施,也应当研究长远的改革方案,使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不断推进而逐步得到解决。
编辑:凌庆玲 审稿:杨学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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