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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刘杰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9/19 10:21: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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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经费,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难题。根据甘肃省高院的要求,我院专门组成调研组,对办案经费问题进行认真调研,形成了如下报告,供参考。

  一、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的具体项目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差旅费:即办案人员外出办案、下乡办案过程中产生的住宿费、途中补助、住勤补助等费用。

  (二)车辆油料费:即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执行等办案途中车辆产生的油料费。

  (三)电话费:即办案人员用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庭等事务产生的电话使用费。

  (四)车辆维修费:即维修办案用车辆支出的费用。

  (五)邮寄费:即使用邮政专递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所产生的费用。

  (六)培训费:即培训干警所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等。此类费用不属于办公经费范畴,只能计算在办案经费之内。

  (七)书报费:即为办案人员每年购置审判专业报刊杂志支出的费用。

  (八)聘用办案人员工资:主要包括各级法院为解决人少案多的问题而聘用的书记员、法警所支出的工资。

  (九)人民陪审员经费: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的误工费、乘车费、住宿费、书报费等

  (十)其他费:包括印制法律文书产生的费用,国家赔偿等费用。

  二、关于办案经费的分配原则

  (一)中央财政保障、法院逐级拨付。把全国法院的办案经费列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将法院办案经费直接划拨到最高法院,再从法院系统逐级下拨。

  (二)及时拨付,足额保证。办案经费是人民法院经费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保障,中央财政应当及时、足额予以保障,每年按计划分两次拨付到各个法院。

  (三)通盘考虑,区别对待。办案经费的拨付主要考虑办案数量,同时,也要兼顾地区差别、人口因素、地理特点等因素,区别不同地区分设标准。

  (四)严格监管,讲求效率。加强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开支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办案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确定办案经费的基本方法

  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的确定办法,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以人员编制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另一种是以案件数量确定经费保障标准。站在全局
通盘权衡利弊得失,按人员编制确定经费保障标准显得比较合理,理由有四:

  (一)以人员编制确定办案经费有利于兼顾各级法院的利益。目前,基层法院审理全国80%以上的案件,法院案件数量呈现“金字塔”式结构,即审级越高,案件越少,指导基层的任务越繁重。而人员编制又呈现出“倒金字塔”式结构,即审级越高,人员越多。因此,以人员编制确定办案经费,可以兼顾各个法院,特别是高、中级法院的利益。

  (二)以人员编制确定办案经费有利于操作执行。人员编制一般具有稳定性、可知性,而案件数量则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以人员编制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可以使财政预算更加便捷,核拨各个法院的办案经费清楚明了。

  (三)以人员编制确定办案经费可以兼顾一些特殊情况。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一些地处偏远的山区、牧区,案件数量少,办案难度大,办案的成本相对较高,如果以案件数量确定办案经费,则对这一部分地区不够公平。而以人员编制确定办案经费则可以照顾这些地区的特殊情况。

  (四)以人员编制确定办案经费可以避免统计的混乱。目前,各级法院的案件数量自行统计,上级法院和其他部门无法监督。如果以案件数量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则有可能引起司法统计的混乱和数字造假现象。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解决人民法院办案经费问题,首先要科学核定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在这个大前提下,以人员编制确定办案经费标准才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

  四、确定办案经费的基本设想

  (一)总体设想

  考虑到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在确定办案经费标准时,应在划分东部、中部、西部三类地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办案经费开支、地理特点等因素,在每个地区再划分一、二、三类法院,以西部三类法院人均办案经费为基数,并按照一定比例逐级提高人均办案经费,确定每个地区的办案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办案经费。

  (二)实施步骤

  1.科学定编。以人员编制确定保障经费,则必须保证人员编制的科学合理。目前,全国法院系统的人员编制主要依据地区人口数量确定。然而,人口数量与案件数量并不一定成正比,有的地区人口总量大,但案件数量少;有的地区人口总量少,但案件数量却多。如我市法院,近年来案件总数一直位列全省各地州市法院第二位,但人口在全省却是倒数第三位,案多人少的问题十分突出,并形成办理案件越多,办案成本越高,办案经费越紧张的局面。因此,必须改变现行的法院编制分配模式,按照“主要依据案件数量,兼顾地区人口、地理环境因素”的办法来重新核定各级法院的人员编制,为科学合理保障人民法院办案经费提供依据。

  2.划分地区类别。考虑到各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在制定办案经费保障标准时,不能搞“一刀切”,设想对全国按照“七五”分布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自治区;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市自治区;西部地区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12个省市自治区。在每一个地区内部,再划分三个类别。划分标准为:

  一类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二类法院:市所在地的县(区)法院、市辖区法院、人均办案数量超过所占省、市、自治区人均办案数量30%的县(区)法院、辖区以山区、牧区为主的法院、矿区法院、林区法院、军事法院;

  三类法院:其他县(区)法院。

  3.确定人均最低办案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划分三个地区,再确定三类标准的做法,西部地区的三类地区人均办案经费标准应该最低。因此,确定办案经费标准首先考虑满足西部三类地区的实际需要。按照这一标准,我市高台法院应属于西部三类地区,以2007年为例,该院人员编制51人,受理、执行案件1538件,其办案经费计算如下:

  (1)差旅费:5.38万元(平均每个案件35元)

  (2)车辆油料费:61.52万元(平均每个案件400元)

  (3)电话费:3万元(平均每个案件20元)

  (4)车辆维修费:2.4万元(8辆车,每辆每年3000元)

  (5)邮寄费:3.1万元(平均每个案件20元)

  (6)培训费:3.57万元(平均每人每年700元)

  (7)书报费:1.54万元(平均每人每年100元)

  (8)聘用办案人员工资:5.4万元(聘用10人,每月500元)

  (9)人民陪审员经费:1万元(10人,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

  (10)其他费:2万元。

  以上10项开支共计89.61万元,人均办案经费为1.75万元。

  4.确定各地区的办案经费。西部三类地区的标准系最低标准,其他地区的标准,应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步提高。具体设想是:以西部三类地区为基数,逐级上浮25%,西部二类地区标准与中部三类地区标准相同;西部一类地区与中部二类地区标准相同;中部二类地区与东部三类地区标准相同;中部一类地区与东部二类地区标准相同。

  按照上述标准,乘以各个法院的人员编制数量,则为每个法院每年的办案经费总额,由中央财政按计划拨付到最高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逐级下拨。

  (三)建立办案经费增长机制

  人民法院办案经费标准不能一成不变,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我们认为,应每5年调整一次办案经费保障标准,具体参考以下因素:1.国民经济收入增长指数;2.物价增长指数;3.案件增加幅度。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案件增长幅度占50%、国民经济收入增长指数和物价增长指数占50%的比例,提高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标准。

 

                         编辑:凌庆玲 审稿:杨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