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使离婚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倡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离婚率逐年上升自然会给社会和谐与稳定带来一定影响。笔者结合审判工作,对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对策作以浅析。
关 键 词:离婚率 损害赔偿 取证权限
婚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家庭的稳定,同时也与社会的稳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以至离婚,一方面反映了现阶段农民婚姻观念的进步和享有“婚姻自主”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由于离婚率的逐年升高,给家庭带来了不安定,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我们留下诸多的思考。
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迅速上升,且幅度较大,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似乎是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但也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稳定。民乐县人民法院2011年1-6月共办理民事案件722件,其中离婚案件287件,占40%。婚姻纠纷亦呈现新特点,主要有: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年龄向老龄化发展。年龄达60岁以上起诉离婚的案件有2起, 年龄达40岁以上起诉离婚的案件有7起;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比例呈上升趋势;因赌博引发的离婚案件比例呈上升趋势。
一、当前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九种:
(一)草率型
这种情形在农村表现十分突出,农村经济滞后,大部分青少年文化程度都在初中以下,其中一小部分是文盲,有不少人信奉父母之命、媒勺之言,婚前不了解,经人介绍后,见上两次面,定个日子就结婚了,婚姻基础很差。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20%。
(二)喜新厌旧型
有一部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介绍各自的婚姻基础时谈到,恋爱时对对方充满好感,双方信誓旦旦,海誓山盟,但结婚后共同生活渐趋平淡,失去了过去热恋时的激情,缺点、不足和家务琐事,使对方不再青春依旧,孩子感情的介入,婆媳不和等等矛盾产生,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接踵而至的是吵、闹、打骂,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大部分年龄都在40岁以下,在这个婚姻关系的危险阶段,他们认识不到真实的人生是平凡生活的组合,步入畸形的感情之中,所留下的是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此类离婚者占10%。
(三)第三者插足型
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外出打工或夫妻两地生活,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客观条件。涌动的打工潮无疑给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但外面丰富多彩的世界使一些人不惜抛弃家庭另寻新欢,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时下,有不少已婚青年男女外出打工,有的是夫妻同行,而有的是丈夫(或妻子)独自外出。一方走后,夫妻长期不能团聚,留在家中的一方独守空房,少数人难免会出问题。每年的春节是该类离婚案件的高峰期。占离婚诉讼的15%。
(四) 传宗接代型
在农村,有一些人重男轻女的旧观念仍没有改变,对妻子生女孩大为不满。某些夫妇婚前婚后相敬如宾,妻子怀孕后,丈夫对妻子体贴入微,百依百顺,婆婆对媳妇关怀备至照顾周到。为了要个孙子,婆婆时常到庙里烧香拜佛,求“观音娘娘”赐媳妇生个孙子。当媳妇产下一女婴后,婆婆就认为断了自家“香火”,从此对媳妇百般刁难,丈夫在婆婆的鼓动下也对妻子无故找岔,动辄打骂,人为地使夫妻关系紧张恶化,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后,以便离婚另寻他人结婚生子继承“香火”。占离婚诉讼的10%。
(五)生理差异型
主要是指夫妻两性生理的差别,有的当事人缺少这方面的知识,也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男人的社会负荷比女人重,体力、脑力的消耗都比女人要大,身心疲惫,长时间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满足生理需求的愿望较女子迫切,如果婚姻不能使他们的吃饭、穿衣、休息、娱乐及性的要求得到满足,家庭就失去了温馨和舒适感,他们的恼怒就会溢于言表,女方若再因工作、学习、家务等事与男方不主动配合,不能很好协调,就会导致感情破裂,引起离婚。这类情况占5%左右。
(六)包办型
在农村,子女对象的选择、婚姻的操办多由父母一手操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男女双方发现在工作、事业、理想上追求不同,性格、兴趣不同,这也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占离婚诉讼的5%。
(七)违法型
男女单方或双方违反了《婚姻法》,如非法同居、结婚不登记等,造成离婚,如赵某(男)与王某(女)二人登记结婚时,均不到法定年龄,双方是在父母托关系找村委会多报年龄开结婚介绍信,到乡政府骗取的结婚证。由于二人年龄小,不懂得婚姻的维持,结婚两年因琐事王某回其娘家和亲戚家住一年半之多。赵某有妻找不到,夜夜守空房,无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违法婚姻关系。占离婚诉讼的5%。
(八)虐待型
有的男同志夫权思想严重,经常借酒动不动就打骂妻子,且下手都比较狠毒,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25%。
(九)经济拮据型
某偏辟农村一对年轻夫妇,丈夫老实巴交,夫妻俩日复一日地面朝黄土背朝天,家庭又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日子过得紧巴巴的。妻子毕竟年轻,看到同自己年龄差不多的媳妇们有的住上了楼房,有的穿金戴银,有的涂脂抹粉打扮得花枝招展,比较起来反差很大,她觉得他窝囊没本事,跟着他会一辈子受苦,于是“另起炉灶”的主意在她心是滋生。一天,她突然不辞而别抛夫弃子“闯江湖”去了,望眼欲穿的丈夫在亲朋的开导下只好到法院起诉离婚。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5%。
二、针对离婚率上升的对策
离婚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绝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笔者认为需要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案件。
(一)应不断完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由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减少,主要是不忠的一方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即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配偶的婚外不忠行为中受到的精神伤害。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有过错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决定赔偿的数额。但是仅仅将不忠行为的责任方式拘泥于金钱上的赔偿,或是赔礼道歉这些轻而易举的民事责任方式,受害方大多会由于并未遭受太多的损失而重新踏入“雷区”。如此治标不治本。只有加大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我国相关法律还应规定其他责任方式,婚外不忠行为给受害方的人格尊严遭到一定程度的践踏,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恢复了受害方的名誉,也使侵害方在强大的社会压力和严厉的法律约束之下,对婚外不忠行为三思而后行。
(二)受害方在对方不忠行为中的取证权限应该适当放大
不忠行为一般比较隐蔽,取证难度很大,我国法律也没有赋予公民足够的取证权利,这也是法律的不足之处。所以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诉讼中对受害方的取证权限上和证据的采用上应给予支持,这个问题时常困扰着受害方。婚外不忠行为往往十分隐蔽,受害方难于取证。现实生活中由于“捉奸”,“私家侦探”弄出的闹剧屡见不鲜,但往往没有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取证方式,法庭也不予支持。受害方大多无功而返。这极大地助长了婚外不忠行为的嚣张气焰,不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天平显然失衡。鉴于此,我国法律应当扩大受害方在不忠行为中的取证权利。
(三)职能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特别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的婚姻家庭法制观念,树立正确人生观,使广大公民在家庭都能做到自尊自重,互敬互爱,特别是夫妻之间,要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坚持男女平等,倡导人人婚后都创造一个和谐而幸福美满的家庭。
(四)建立综合预防体系预防违法婚姻
不同程度的违法问题,往往是最终导致离婚的原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早婚早育、非法同居、非婚生育、结婚不登记、拐卖妇女等,这些违法现象严重影响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是造成家庭不稳定、离婚案件上升的隐患。因此,治理和预防违法婚姻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这就要通过家庭、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部门、政府婚姻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建立起多道防线,形成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综合预防体系,才能有效地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案件上升。
(五)加强教育,严格把关
乡镇基层组织对所辖区的公民,可通过送法下乡、文化下乡等形式,来提高公民文化素质,争取本辖区内公民的文化知识、人员素质、道德修养、法律常识有一个新的起点,以阻止离婚率的上升。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正确把握是否符合离婚的标准。对夫妻感情既看婚姻基础又看发展状况,分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程度,对确已破裂的不予维持,对感情尚未破裂的不草率判离,要耐心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编审:高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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