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为确保法院公正廉洁执法,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在执行“三条禁令”、“五个严禁”规定过程中,清除了部分以身犯禁的害群之马,纯结了法官队伍,尤其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更强化了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但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由于受目前体制的限制,在保障公正廉洁执法方面还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监督职能,特别是监督方式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和探索。
一、当前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
(一)机构设置情况。目前,我国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县级人民法院均设置了纪检组、监察室两个部门。从形式上看,设置的纪检组为各级人民法院所隶属的行政区域内最高级别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机构。而实际当中,纪检组组长人事关系、福利待遇等均为所派驻法院的在编人员,在该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对法院内部中层领导,特别是身边班子成员出现的问题,往往不能实施有效监督。
(二)人员的配备情况。各级法院在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备上还存在着不够重视的情形,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多为两块牌子一人担当,人少且普遍存在老化现象。有的法院在人事安排上,把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作为工作人员退休前的过渡期,安置一些老弱病残予以过渡,大多从事一些事务性或监督上下班等琐碎工作或兼任其它工作。
(三)开展监督情况。在监督工作方面,根本达不到全方位监督的效果。如果纪检组长是党组成员和审委会委员的,还能参加党组会和审判委员会,对本级法院重大人事变动、案件讨论情况实施监督。即便如此,院长办公会绝大多数纪检组长都不具备资格参加。因而,对该级法院的各种重大人事决策,重大经济开支均不知情,更谈不上实施监督。
二、加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借鉴中纪委垂管思路,即“决策权上移”、“执行权下移”、“监督权外移”。各级人民法院应撤并纪检组,改设纪检巡视员制度。各级法院的纪检巡视员均由其直属上级法院派驻,最高人民法院由中纪委派驻。纪检巡视员的工作关系、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在所派出单位,受派出单位直接领导,只对派出单位负责,不担任所派驻法院的任何职务,保持相对独立性。各级法院的监察部门仍属该级法院内设机构,人员由各级法院自行配备。无论是纪检巡视员,还是监察人员,均应选择熟悉法律业务、责任心强、热爱纪检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纪检巡视员在派驻法院对各项工作全方位监督。纪检巡视员不进派驻法院的党组,但必须参加派驻法院的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和审判委员会,对该级法院的重大人事变动、重大问题决策、重大案件决定、大额经费使用等全过程实施监督。纪检巡视员作为握有尚方宝剑的人,还应特别注重对派驻法院“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领导权力的不当行使和滥用。
(三)监督的重点要前移。要把过去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审判、执行业务,监督的重点是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因此,纪检巡视员必须参加审判委员会,并在讨论前提前阅卷,讨论案件时所发表的意见应作为票决的重要参考意见记录在案。特别是对复杂疑难案件和社会广泛关注影响大的案件,应及时提前介入监督,随案件程序的每一步骤监督到位,使案件承办人有一定压力,感到随时有人在关注着自己,使其对违法办案不敢为、不能为,实现有效监督。
(四)加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机制。各级法院的纪检巡视员和监察人员应注重工作方法的创新和改进,始终把早预防、早提醒、早发现、早纠正作为监督的重要措施,探索建立领导干部问责和诫勉谈话机制;基层法院巡视巡查机制;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介入监督机制,把审判、执行工作置于“阳光”下运行。同时。为防止不出问题,还要主动出击,强化信息来源渠道,根据线索主动监督,防患于未然。如定期举行廉政监督员会议、诉讼当事人代表会议等,通过网上发布信息或有奖举报等方式广泛收集线索,经常开展明查暗访,掌控法院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动态。
(五)增加福利待遇。纪检监察人员应享受特殊津补贴,如果已享受法官津贴的,应在其基础上再给予相应的补贴,解决一定的后顾之忧,使其既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又感受到一种荣誉,激励其努力工作。
总之,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要紧紧围绕“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的四项职能,以“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廉洁执法”为主题,坚持从创新监督内容、监督方法方式入手,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把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到位,更好地保护、爱护干警不入腐败“雷区”,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纪检监察惩戒制度体系,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编审:高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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