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司法为民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这不但要求干警要有一种用善良朴实的品质去支撑的责任心,而且还要求干警工作作风要实,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把“为民”两个字用老百姓可以感受和信任的方式体现出来,而涉及到具体方面主要就是要求政法干警能够做好“便民”与“利民”两件事。多年来,山丹县人民法院李桥法庭始终奉行着这一理念,在工作中努力进行探索,不断创新办案方式,将我国的司法制度与乡土社会文化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起“巡回大调解”以及“草根调解”办案机制,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有力的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关键词】司法便民利民 乡土社会文化巡回大调解 草根调解
一、 司法便民利民的概念与思路
在我国不论是法院、法庭、还是法官,前面总要加两个字“人民,这恰是要政法干警们时刻提醒自己,司法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要将“为民”作为我国司法工作最根本的宗旨与主线,而司法便民利民就是司法为民的具体化。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①],这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所提出的若干纲领性意见。该意见中不但再次强调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性,同时也反映了几种人民法庭办案工作中便民、利民的思路和要求。
首先是注重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意见》提出,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必须注重司法审判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需求和期待,切实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这就要求广大法官要不断加强对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认真了解各类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人民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其次是提高便民利民措施实效。《意见》在司法便民利民方面突出强调了“实效”二字。对于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便民利民措施,如节假日预约办案、巡回办案、网上办案等,要求继续坚持好、利用好、推广好。对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则要求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环节细化、完善,注重取得实效。再次是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优势。《意见》从方便基层群众诉讼的角度出发,提出发挥人民法庭的特殊优势,强化其作用,赋予其作为法院诉讼服务点的职能。这里的诉讼服务点,可以看成是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窗口)的延伸,可以为偏远乡镇和农村群众提供标准统一的规范化服务,较好实现诉讼事项就近办理,目前,诉讼服务点的做法在实践中受到了群众的认可,应该大力推广。另外,《意见》中还指出要做好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工作,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等要求。“巡回大调解”以及“草根调解”正是秉承以上几点便民利民要求,通过人民法庭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
二、人民法庭调解与乡土社会文化
中国传统社会是乡土性的,百姓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客观现实,决定了百姓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或地缘上的关系而结成的熟人关系。熟人社会是很注重彼此交往中的和谐与稳定。百姓之间的纠纷不愿意通过以破坏和谐的决裂式诉讼来解决,而会选择互谅互让的、能维持彼此关系的调解来解决。虽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乡土社会的个体与外界世界联系逐渐增多,但是熟人社会在中国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仍然一定程度上存在。所以人情在中国农村百姓的行为规范中具有重要作用。当然乡民们并不是不需要法律,而是这种法律必须能够满足他们省时、省钱、公正的需要,能兼顾农村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熟识、相互依赖的现实,能避免人际关系的倒退或断裂,从而能在和睦气氛中解决纠纷。乡土社会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这些要求,正是调解的优势所在,如果我们能通过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对调解的各种弊端加以避免,进而解决操作上的技术问题的话,调解无疑可以成为乡土社会适时对路的矛盾解决方式。这也正是李桥法庭打破常规坐堂问案式的传统审理模式,努力探索适合乡土生活的集体互助调解机制的原因所在。
这一点可以从法的价值角度来考量。一方面从秩序价值的角度来讲。调解注重在合意基础上解决纠纷,重视合作与互利,这有利于彼此关系的维系,因而也适应我国传统的“和为贵”的民族心理。调解纠纷对于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即使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仍然需要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和睦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调解制度在这方面仍然有其重要作用。另一反面从正义价值角度来讲。由于不同的文化其所蕴含的正义观是不同的,乡土社会正义观的重要标准是情、理,合乎情、理的就是正义的。乡土社会的正义观决定了乡土社会人们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往往在正当利益之外,还要考虑面子、人情、天理,注意维护彼此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注意着眼于以后的社会交往方便。概言之,我国百姓的观念更顾忌全部和整体,即不把争议的标的孤立起来看,而将对立的双方,有时进而涉及到周围的其他人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的总体考量。因此,乡土社会更强调非对抗性的调解解决纠纷。乡土社会纠纷中,当事人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由于其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其主张更多的是依据他们所认可的事实本身,而事实本身又掺杂着诸多情、理等因素,而这些因素若依严格的司法程序是不予考虑的。法官若依严格的司法程序,仅仅依法律事实来解决纠纷,由于法律事实与自我认知事实本身的不尽一致,所以不仅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相反,可能会激化矛盾。若采用调解方式,不是从法律的眼光出发,而是从生活现实出发,兼顾到法律的规定与农村的社会现实,统筹解决,却可很好的解决纠纷。[②]李桥法庭正是依据这一原理,在实践中不断创新调解,建立起来了适合乡土人情的“巡回大调解”及“草根调解“制度。
三、李桥法庭司法便民利民之“巡回大调解”制度
“巡回大调解”就是通过整合当地基层管理资源,搭建合力调解平台,建立起的多部门共联动的一种半司法半民间的调解方式。归纳起来“巡回大调解”有以下四个特点。
“巡回大调解”的第一个特点是建立 “一庭三所三会”联动调解机制。即邀请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干部,以及当地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农村种植行业协会成员参与到案件的调解中,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相互协调和配合,及时、便捷、高效的化解矛盾纠纷。例如今年家住我县霍城镇的席某和吴某先后将对方告上了法庭,都要求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原来由于席某在放羊时疏于看管,其羊群误入到吴某的苜蓿地里,而吴某为了防止老鼠啃食庄稼在其地里撒有鼠药,但是没有作任何警示标志,最终致使席某的三只羊被毒死,而吴某的苜蓿地也因被羊群踩踏而减产。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双方的损失难以评估,并且彼此居住在邻村又有亲戚关系,所以承办法官确定启动巡回调解机制处理此案。考虑到正直农忙季节,为了方便当事人,本案的联动调解于晚饭后在当事人所在镇的司法所进行,并且邀请了诉前处理过此纠纷的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村社的干部,农村种植行业协会的技术指导员,以及当事人家属代表共同参与其中。在法官主持下,经过多方人员两个小时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席某和吴某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互相谅解,撤回各自的起诉,双方二人握手言和。
“巡回大调解”的第二个特点是调解地点和时间的选择尽可能方便当事人。最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可将调解地点选在当事人家中,这样更利于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如果是土地、不动产等财产纠纷,则可将调解地点选在田间地头或标的物所在地,这样更能方便百姓,也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划分双方的责任。针对法庭辖区内百姓多从事农业生产的特点,在农忙季节积极打造了“夜间法庭”、“午间法庭”,针对法庭辖区内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特点,还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打造了“网上法庭”。例如今年家住我县大马营乡的王某起诉与在山东省潍坊市某电子厂打工的妻子黄某离婚,但是黄某如果回来开庭自己可能面临被解雇的风险,并且路途遥远,差旅费对收入很低的她也是一项巨大的开支,所以双方申请利用网络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查,本案完全符合“网络法庭”的适用条件,双方通过视频核对了彼此的身份,经过在线调解,最终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对财产等方面达成协议,承办法官当场制作了调解书送达双方,整个过程只用了1个小时左右。
“巡回大调解”的第三个特点是在巡回调解程序和依据上将现行法律与当地习俗有机的结合。即在调解过程中,把程序严格的司法调解转化为当事人感到亲切自然的民间调解,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依据地方的风俗习惯处理案件。在语言上,把生涩难懂的法律术语转化为当事人容易理解的家常话,努力创造一种和谐的氛围,使双方能够坦诚相待,相互谅解。例如今年家住我县李桥乡的赵某起诉与其丈夫杜某离婚,案件承办法官在对杜某送达应诉及开庭手续时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父辈很早就是朋友和亲家,赵某和杜某也是从小一块长大,关系非常好。但是2008年一场不幸的车祸导致杜某高位截瘫,面对巨大的打击,杜某脾气开始变得暴躁,甚至对在他治疗期间始终不离不弃的赵某恶语相向,这让赵某非常失望,一气之下回了娘家。而杜某也没想到赵某会因此起诉离婚,自己也懊悔不已。承办法官对案情有了一个初步判断后,决定适用巡回调解处理此案,一方面考虑到杜某行动不便,所以将调解地点选在杜某的家中,另一方面考虑到双方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并且杜某日后也需要有人照顾,调解的目标自然是劝和,而双方父辈良好的关系或许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所以特地邀请双方家人亲戚也参与到本案的调解中来,果然开庭那天,双方亲戚所作的工作起了关键作用,在亲情的感召下,最终杜某向赵某主动认错,并获得了赵某的谅解,双方重归于好。
“巡回大调解”的第四个特点是建立巡回调解案件的反馈回访机制。法庭对适用巡回调解处理的每起案件都建立流程档案,在两周一次的“一庭三所三会”联席会议上讨论和安排巡回调解的工作日程、目标和方式。对已结案件,法庭为每一位当事人发放印有承办法官联系方式的便民卡和案件的评议卡,及时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反馈案件处理的效果。必要的时候对一些争议较大案件进行回访,调查和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维护。
四、李桥法庭司法便民利民之“草根调解”制度
“草根调解”与“巡回大调解”有相似之处,也是将常态司法调解融合了当地的乡土文化习俗,让法官从百姓中来,到百姓中去,源于百姓,服务于百姓,始终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工作的始终,着力在法理和情理、法律与民俗间寻找最佳结合点,将坐堂问案式的审判变为走出法庭,深入田间地头,融入民风民俗,与当事人无缝对接,充满乡土气息接地气的“草根”化的审判调解模式。使得辖区百姓能够切实感受到司法给他们化解矛盾所带来的便利与积极作用。归纳起来也有如下几个特点。
“草根调解”首先是要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是妥善处理了现代司法理念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不拘泥于法律的条条框框,而是在乡土文化的基础上,以案结事了为价值取向,走下审判台,和群众心贴心,公心定案,诚心待人,耐心沟通,将当地风俗与现代司法理念结合,力争做到让每一个当事人内心想得通,心病去得掉;二是妥善处理了发挥审判职能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系。法官们不仅"坐堂问案",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走出法庭积极化解矛盾,坚持巡回办案,“草根调解”,以具体案例指导培训乡村人民调解员,到辖区学校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赶集咨询活动等;三是妥善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受辖区当事人文化素质的制约,法庭在处理案件时尽可能的侧重于当事人对实体方面的举证,更注重对客观事实的调查了解。另外,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缩短办案周期,坚持让法官多跑路,绝大多数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争取在一个月时间内结案。
“草根调解”的第二个特点是注重调解主体“草根化”。始终坚持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动员和借助社会民间力量参与案件的调解处理,不但邀请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的成员参与案件的调解,而且在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时邀请村委会、人调委成员、村社德高望重的老人,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参与调解。法庭的法官也是经常走出法庭,俯下身子,深入田间地头,甘做“草根法官”,与当事人建立起情、理、法的辩法析理互动平台。
“草根调解”的第三个特点是注重调解场地“草根化”。对于婚姻家庭、邻里、土地、赡养等纠纷,法庭将审判调解地点尽可能选在当事人家中或所在地村委会,让当事人感觉到一种亲切感。例如今年大马营乡窑坡村一对母子因赡养引发承包土地耕种纠纷,法庭受理后,为了不耽误春耕,法官就到当事人家中,邀请村社领导和当事人亲属参与调解,共同围坐炕头,边拉家常边劝合,最终母子和好,案件妥善调处。法庭还设立了以“和”为主题的调解室,让当事人在温情和谐的环境氛围中辩理说法,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促进案件的顺利成功调解。
“草根调解”的第四个特点是注重调解语言“草根化”。叫一声“大叔、大妈”,用老百姓通俗易懂的俗话与他们沟通。每次调解案件时,先不急于说案子,而是坐在炕头或是蹲在田间地头与他们拉拉家常,用心聆听他们的倾诉,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巧借乡风民俗进行调解,运用乡风民俗辩理是非对错,增加当事人对法庭调解的认同感;四是注重调解时间“草根化”。延伸“八小时”,增开 “夜间庭”。在春播秋收季节,尽可能避开当事人农忙、务工时间,都利用晚上到当事人家中进行案件的送达或审判调解,极大地方便了群众,降低了抵触情绪,提升了工作效率。
五、结语
“巡回大调解”与“草根调解”机制,将诉讼调解中的为民宗旨具体化,真正做到了在调解理念上近民,在调解时间地点上便民,在调解方式上利民,在调解成果上惠民。多年来李桥法庭的干警们,主动走出法庭,俯下身子,深入田间地头,融入老百姓当中,身上充满了泥土气味,甘做“草根法官”,已经完全与当事人建立起了情、理、法的辩法析理互动平台,也受到了辖区群众的高度赞誉和信赖,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司法厅授予“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厚德载法治,公正树丰碑。李桥法庭的法官以坚定的信仰、良知与责任,在情、理、法的交融中实现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这,就是李桥法庭法官们的追求,更是李桥法庭发展道路上坚定的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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