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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人民法院重大案件通报剖析制度的几点思考

来源:山丹县法院 作者:吴彪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2/9 3:45: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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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重大案件通报剖析制度既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课题,又是提高人民法院自身惩治腐败工作水平、扩大办案综合效果的本职责任,也是发挥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治本功能、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的社会责任。

一、强化重大案件通报剖析的原则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健全重大案件剖析制度,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和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这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重大案件剖析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一旦经程序确定为重大案件,则势必影响广泛,这就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对重大案件的案情研究、预备庭审、争执焦点、法律适用等来分析寻求审理案件的突破点、平衡利益的切入点、化解矛盾的关键点、法律适用的中心点,准确把握当事人司法心理需求和利益衡平,认真准备、有的放矢,因案施策、对症下药,精心审理、妥善裁判。因此,建立健全人民法院重大案件剖析通报制度,是提高人民法院惩治腐败工作水平、扩大办案综合效果的内在要求,是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的客观需要,是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基础环节。实践中,一是要坚持依法剖析与通报相结合的原则。对重大案件的剖析,主要是依据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案件的性质所作的深刻分析,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夹杂个人或团体的主观意愿,对于案件的性质、形成的原因、社会根源、以及教育意义等均应根据庭审认定的证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理性分析,紧扣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定性,诠释案件中的社会教育意义,提出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建议。重大案件的通报包括审判结果的通报和审判环节的通报,故而应慎之又慎,坚决依法进行,凡是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案件内容,一律不得对外通报,凡是未经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证据,未经依法决定的重要诉讼环节等均不得提前公布。二是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尤其是对外的宣传报道,应尽可能避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涉黑、涉恶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情节、手段和犯罪方法以及案件的侦查手段、其他不宜公布的证人证言等不能进行详细的报道。三是要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对重大案件的剖析与通报应实行归口管理,对内剖析和通报应做到报送准确、及时,对外通报应做到严谨、规范,统一由负责宣传的部门或主管领导负责办理,立足治本、着眼防范,统一报道的口径,准确把握案件报道的时机,避免过早或过于迟延,通过对重大案件的剖析,做到举一反三、亡羊补牢。四是要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对案件由来追根溯源,从案件事实、证据出发,分析案件产生的深层原因,排除各种干扰因素,找准问题症结,做到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总之,实事求是地做好法院重大案件的通报剖析工作,既为有效遏制腐败提供借鉴,又为防治腐败积累经验,又可将案件剖析过程作为警示教育党员干部的过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过程,以及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

二、健全重大案件通报剖析的程序

规范案件剖析程序,这是避免案件剖析工作随意性、全面获取案件相关信息、保证案件剖析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人民法院对重大案件审理的剖析,更应该严格程序,按要求进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和相关部门通报剖析情况。

(一)案件范围。重大案件的范围除重大贪污、受贿、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执行案件外,还包括中央、省、市政法委、人大转办、交办的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的案件;引起了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案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或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普遍报道的热点案件;上级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各类案件等。

(二)程序要求。重大案件认定的程序流程和主体为:案件办理的业务庭、局书面报告审判管理办公室,再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审判委员会,最后由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是否为重大案件。一旦被确定为重大案件后,由院长决定,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于15日内向上级法院、当地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协报送。新闻报道可在审判委员会确定和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有明确的处理结果或有明确的诉讼环节后进行报道,对外发布新闻或向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统一由主管院长审核并报院长批准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再予报道,报道应当及时进行,遵循新闻的时效性。

(三)报送主体。重大案件的报送应当由办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在其主管领导下进行,如实报告、通报重大案件的详细审理过程,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从案件办理中查找案件形成的根源,核查案件背后存在的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和问题,分析总结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类似案件的处理和防范方案,听取有关部门对该案审理的意见和建议,获取上级法院对案件的指示和要求,并针对审理案件中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防范和治理措施,通过司法建议、案件审核报告的形式,督促有关单位改进管理,赌塞漏洞,健全制度,搞好预防,以增强司法的预防功能,力求取得办案的良好社会效果。若经审判管理办公室核查构成违纪违法的,报经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并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依法依纪查处。

(四)报告范围。重大案件的报告根据上级要求和本院院长决定,实行对口书面报告,主要是向上级法院、当地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协等机关上报。需向相关部门通报案情、便于审判执行的,由承办法官确定通报范围,经主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通报的内容仅限于案件审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案件通报的内容不得超出案件审理的范围,通报应当准确、严谨,尊重法律事实,并尽可能做到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承办重大案件审理、执行的法官,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根据主管院长、院长的要求,需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通报的,应撰写重大案件情况报告、通报材料,经主管院长、院长审签后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案件审理、执行完毕的,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及时上报。需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案情,由负责审理、执行的法官或部门确定通报范围,报主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再予通报,以利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尽可能避免通报的负面效应。

三、靠实重大案件通报剖析的责任

重大案件剖析通报制度一旦建立,均应严格按照原则和程序要求,落实对重大案件的剖析、报告和情况通报,为保证重大案件不漏报、瞒报,在强化法官重大案件报送责任意识的同时,就其责任划分应纳入审判执行绩效工作责任目标同等考核。重大案件的承办人、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长,是重大案件报告和通报的具体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按制度均有责任和义务实事求是地及时报送。因此,对应该报告和通报的重大案件,没有按制度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该追究责任,一是被确定的重大案件按要求和规定隐瞒不报的;二是扩大重大案件事实或者故意缩小事态谎报的;三是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延迟报送造成不良影响的。凡出现上列情形之一的,报经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并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依法依纪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分别实行戒免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因案情重大、紧急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总之,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重大案件剖析与通报制度是人民法院的职责要求,是进一步实行审判公开的要求,是创新司法教育功能的要求,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通过重大案件的剖析通报,主动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