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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审判的调研与思考

来源:肃南法院 作者:肃南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尹风琴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7/28 9:14: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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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关乎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对有关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未成年罪犯以及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等课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予以了足够的重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罪犯的刑事责任承担、定罪处刑原则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均作出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全国法院还通过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本人对我院2003年至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3年至2008年,我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208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件11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3至10年有期徒刑3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6人,管制1人。涉及的罪名有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等,其中以盗窃犯罪居多,为5案9人,占全部案件的83.3%,未成年被告人的81.8%。从我院近六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性质较严重,多为暴力、侵财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少有过失犯罪,但大多是因未成年人易冲动、好胜心强、情感不稳定而临时起意,突发犯罪,且不计后果。如我院审理的胡兴龙等人抢劫、强奸、盗窃一案,三个未成年被告人与其他同校学生纠集在一起,喝酒玩耍中起犯意,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也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二)犯罪手段成人化。有的未成年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策划和犯罪过程中均显得成熟老练,没有心虚、胆怯的表现,犯罪手段已类似于成年人罪犯。在共同盗窃案件中,大多都是事先采点,做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作案后又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避侦查,逃脱罪责。

    (三)纠合犯罪增多。未成年人独立性差、意志不坚定,喜欢聚群、结伙。主要以哥们义气为纽带,以邻居、同学、亲朋关系为桥梁,拉帮结派、交叉影响,在相互不良刺激中很容易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中,很多情况是二、三人纠合一起,有人望风,有人行窃,长期共同作案。如我院审理的哈玉江、马彦春、刘晓峰盗窃一案,三被告人从宁夏流窜到我县,共同盗窃作案8次之多,每次作案都是分工明确,有备而来。

  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造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一些未成年人在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升学读书,处于“三不管”状态,即学校不管、家庭不管、社会也不管,再加上他们又没有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结果是经常三五成群纠合在一起,惹事生非。如哈玉江、马彦春等人盗窃一案、赵天祥、李鹏等人盗窃案,被告人均是没有上完中学,在家又没事干,便与社会上一些闲散人员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行为;二是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够,学校对他们的教育缺少针对性,许多未成年学生的头脑中毫无法律常识;三是网吧等社会娱乐场所往往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特别是网吧,现在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泡在网吧,有家不归,甚至赊账上网等,没有钱付款便去外面抢劫、盗窃。胡兴龙等人抢劫、强奸、盗窃一案便属此例。四是大众传播媒介过分地宣扬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造成文化环境的恶化,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潜在诱因。    

  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体做法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严格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把未成年人审判的着眼点放在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上,使他们最终回归社会,重新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兼顾保护社会利益和犯罪少年的利益,对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罪犯,在从轻、减轻判处的同时多适用缓刑,这是依法体现保护政策、实现惩教、挽救的较好方式,实践证明将那些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后让他们在社会大环境中接受监管改造,有利于他们积极改过自新,也避免了判处实刑后服刑时可能产生的交叉感染。同时,在具体审判中,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准确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把握好处罚尺度,做到罚当其罪,兼顾教育其人。

    (二)抓好宣判后的再教育,巩固庭审教育效果。在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以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开宣判为契机,巩固“寓教于审”的成果。首先是注重法制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处以刑罚是教育的重要手段,只有公正、合法的处罚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因此,审判人员在宣判时向被告人讲明判决的法律依据,以避免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决结果与预期值相差甚远时,产生不认罪服法的抵触心理。其次,注重前途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克服盲目乐观与过于消极两种情况。实践中,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有盲目乐观、自以为万事大吉的心态,而判处实刑尤其是较长刑期的未成年人则消极悲观、心灰意冷。因此,审判人员加强这方面的思想疏导工作,告知放到社会中改造的缓刑少年犯一定要循规蹈矩,不要重蹈覆辙。对判处实刑的未成年人 教导他们要安心劳动改造,树立信心,争取减刑,以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三是建立缓刑回访制度,使管教落到实处。在对未成年罪犯宣告缓刑后,对其约法三章,要求定时汇报思想,并为缓刑少年犯建立档案,随时掌握他们的最新思想动态,确保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不断完善少年审判组织,走少年法庭法官职业化之路。少年法庭的实践是法官职业化的一个典范。法官职业化、审判专业化,是人民法院的必由之路。不走这条路,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效率难以提高。少年法庭是专门审判未成年犯罪的审判组织,少年法庭的法官是专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职业法官。少年法庭的法官需要职业化,因为这项工作需要特殊的职业道德、职业经验和职业技能,还要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特别是教育感化青少年的能力。我院少年法庭成立以来,也保证了少年法庭法官的职业性和稳定性,为我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积累了经验,保证了案件质量。

  (四)重视并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书的制作。少年法庭要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融入到法律文书的制作中,在事实部分,概括地增写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成因并进行分析,这既有利于教育挽救,又为是否能够从轻、减轻处罚、能否适用缓刑提供事实依据。在理由部分,除了论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外,还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阐述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的理由。

    三、如何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

    (一)不断加强审判力量。不断增加少年刑事审判庭审判力量,选调政治素质好、法律业务熟、乐于耐心对未成年罪犯做帮教工作的法官充实到少年刑事审判庭工作,有条件时可增加1—2名女法官到少年刑事审判庭工作;同时,法官自身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继续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   

    (二)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理应惩罚;另一方面,他们的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世界观尚未形成,理性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这个时候,最需要正确的引导和理性的点拨。为此,应当紧紧抓住庭审这一有利时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作有针对性的教育。一是开庭前在告知其诉讼权利的同时,了解其犯罪原因,进行庭前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其在心灵上对犯罪后果有所触动;二是做到与其法定代理人见面。必要时到被告人住所地了解其家庭环境、平时表现,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握其犯罪根源,找准感化点和突破点,为庭审教育做好充分准备;三是发挥诉讼参与人的作用,全方位地开展庭审教育。庭审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要语气和缓、有耐心,用启发、疏导的方法进行教育,让未成年被告人在情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交待和陈述,营造较宽松的法庭气氛。同时,把庭审教育阶段确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因为未成年被告人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后,应当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有一大致了解,这是进行法庭教育的基础。审判人员应充分引导诉讼各方从各自职责出发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如公诉人员侧重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迫使其产生悔罪意识。法定代理人从家庭角度指出犯罪不仅给社会、被害人造成危害,也给个人前途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促使其产生内疚感、责任感。审判人员则运用庭前准备的背景材料等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从感化点入手,分析罪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把法庭作“课堂”,使未成年被告人切实受到法制教育,促使其幡然悔悟。

  (三)建立和完善特邀陪审员工作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仅仅靠法院一家是不能取得较好的惩治和教育效果。为此,少年法庭应特邀学校、妇联、团委等有关部门具有丰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让他们与法院一道在庭前、庭中、庭后等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以便更有效的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

  (四)继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未成年犯罪审判中,要按照“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原则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两抢(抢夺、抢劫)一盗(盗窃)”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集中力量,相对性地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震慑犯罪。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宽处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减少对抗面,增加和谐因素。

                                 编辑:高新房 审稿:杨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