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在新时期,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贯彻落实党的少数民族政策,显得尤为重要,法院也不例外。
一、基本情况
肃南县成立于1954年,是全国唯一、甘肃独有的裕固族自治县,地处河西走廊中部、祁连山北麓一线,东西长650公里,南北宽120—200公里,总面积2.4万平方公里,同甘青两省15个市县区接壤。全县辖6乡2镇、9个国有林牧场、101个村和3个城镇社区,居住有裕固、汉、藏、蒙古等11个民族,总人口3.58万,其中少数民族1.96万人,占54.8%;裕固族近1万人,分布在7个乡镇的81个行政村,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5人,是一个民族人口较多、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山大沟深,海拔高、战线长,靠天然草场放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传统畜牧业县。
县法院现有干警33人(政法编制干警31人,地方事业编制2人),其中男26名,女7名,少数民族干警24名,占73%,干警中大专以上学历的32名,占97%,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22名,占68%,现有正、副院长3名,政工科长1人,正、副庭长11人,助审员4人,书记员8人,法警5人,司机1人,有党员25人,占75%。现领导班子成员有5人,其中主体民族(裕固族)1人,藏族3人,汉族1人。
肃南县法院现内设9个机构和3个人民法庭,即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法警大队和皇城人民法庭、马蹄人民法庭、祁丰人民法庭。
二、取得的成效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肃南县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党的少数民族政策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在实际工作中,以人为本,始终把法院建设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长抓不懈。审判工作稳步发展,队伍建设成效显著,物质基础装备建设明显改善。
(一)审判工作稳步发展
肃南县法院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以人为本,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纷争,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近五年来,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988件,审结988件,审结率达100%。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77件,执结277件,执结率达100%。诉讼、执行案件优质率均为98%。所有的案件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无一宗超审限,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彰显了司法公正。
(二)队伍建设成效显著
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奉公的法院队伍是党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保障。近年来,我院围绕“高境界、高素质、高质量、高效率”的要求,始终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切实增强队伍素质,确保司法高效公正。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组织参加各项政治教育活动,积极清理了一些不健康的和有悖于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观念、价值观、人生观和利益观。完成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了司法理念,规范了司法行为;二是加强职业化建设。继续推进“学习型法院”的创建,鼓励法官在职学习。近年来数十名干警参加了在职学历教育,大部分已毕业;突出审判实务,多层次、多渠道加强组织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共选派法官和干警100多人(次)到国家法官学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市委党校参加学习及培训;三是认真搞好组织建设。做好法院高校毕业生招录工作。近年来招录了四名法律专业的本科应届毕业生进入法院工作;在严格遵循组织程序的基础上,报县委配合组织部门提拔任用了十多名科级干部;四是努力抓好作风建设。按照“从严治院”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决策管理、审判管理、队伍管理、行政管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严管理,层层落实,坚持一年一签、一述廉一考核,确保队伍风清气正;坚持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加强纪律作风检查,杜绝了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五是大力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近年来,我院涌现出了一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被省高院授予本院“人民满意的好法院”,被省高院表彰先进个人3人,被中院记集体三等功1个,记个人三等功4人,表彰先进个人10人。
(三)物质基础装备建设明显改善
我院在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支持下,大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保证了机关正常运转。一是审判法庭建设逐步加强。我院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专款补助资金,于1999年新建了办公楼,并按照省高院关于建设标准化人民法庭的要求,从2007年起先后对三个人民法庭进行了标准化建设,现已按规定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因土地征用,工程建设量增加,工程造价提高等原因,都出现了较大的资金缺口,3个法庭共有缺口资金45万元左右。二是车辆装备得到改善,共添置了4辆办案车辆,大大地缓解了办案交通工具紧张的局面。三是办公条件不断得到改观。购买和更新了一批计算机及电子办公设备,建立了肃南县法院网站,连接了县政府政务网,基本实现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四是加强了车辆和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了相关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了武器、弹药、车辆的安全。五是加强经费的管理及经费的争取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本院财务管理各项规定,做到既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又节约经费的开支。
近年来,我院按照“三个至上”的方针,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围绕建设平安肃南、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持之以恒抓好学习教育、坚持不懈抓好队伍建设、聚精会神搞好审判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们的工作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队伍的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办案作风还需进一步改进,司法为民还需进一步加强,“执行难”问题还需进一步克服,经费、装备还需进一步得到保障,“两庭”建设资金缺口还需进一步得到解决。
三、法院建设的意见建议
自治县法院建设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现就有关客观方面的问题,特提出以下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领导班子建设
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作”的要求,要切实加强民族地区法院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好理论武装,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执政观、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努力提高班子的司法决策和司法管理水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国家和省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领导班子建设问题,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少数民族法院领导主体民族班子成员数量较少的问题。为适应工作的需要,能否在审判部门、派出法庭也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庭室领导。
(二)关于法官队伍建设
抓队伍、强素质,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关键。首先,必须不断加强队伍的政治素质,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努力提高法官队伍把握司法政治方向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始终把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放在第一位,使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真正体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特别是在审理少数民族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时,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运用恰当的法律措施,妥善处置和预防有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的迹象和苗头。其次,要强化业务素质,提高法官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少数民族地区法院能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良好作用,取决于是否具有相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要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及时拨付培训经费,鼓励法官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和各项培训,提升法官的文化素养。自治县成立以来,我院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只有2人,个别法官甚至未参加过省高院的培训,国家应当加大投入,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培养,尤其是要对少小民族法官的培训给予倾斜和扶持。同时,要加强审判技能训练,通过开展“观摩庭”、“法律文书竞赛”、“论文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增强法官驾驭庭审、正确适用法律和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第三,要强化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法官形象。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公正。为此,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不断规范法官职业行为,约束业外活动,提升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使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自觉用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做到公正、高效、文明、廉洁执法,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关于审判服务经济社会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要充分认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的重大责任,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为社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并同时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注重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增强调处矛盾纠纷能力,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调解能力,有效化解矛盾,需要不断地学习、探索和总结经验,特别要在对少数民族民风民俗的感知、了解以及如何使法律与当地民俗、村规民约更好结合上下功夫,准确把握民族地区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努力增强调处纠纷的本领。对民事案件,按照“调判结合”的原则要求,尽可能多地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消除不和谐因素。调解中,要坚持自愿与合法原则,注重民族团结、消除隐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心理特点,耐心细致地宣讲国家政策和法律,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调解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如庭前调解与庭审调解相结合;面对面调解与背对背调解相结合;法官调解与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法官调解与邀请德高望重的案外人参与调解相结合等,调解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将法律与少数民族的民俗、村规民约相结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承认和尊重这些民俗,并充分利用其中的积极因素,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在案件审理中,对涉及少数民族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多用少数民族法官审理案件,充分发挥他(她)们的独特优势。
(四)关于加大经费投入
现行法院经费保障模式是由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分级供给,财政在预算法院的经费保障时是根据地方的财政状况和总的供养能力,平衡制定的,地方财政并不考虑法院的工作特点和性质。对法院的经费预算拨付中还存在不能按省高院关于法院业务经费拨付标准和要求足额拨付业务经费的问题。法院办案经费完全依靠中央、省上拨付的办案补助经费和经同级财政研究同意拨付经费。法院拖欠款也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因此,应当尽快改革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一是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费补助力度,比照国家的有关政策,给予特殊扶持,长期支持;二是把少数民族法院建设纳入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之中,法院的“两庭”建设,办公用品、车辆等由省级财政统筹配备交付使用,避免由法院来审理类似法院拖欠工程款一类与它自身有关的案子。三是对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存在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应由省级和市县政府尽快核销。
(五)关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
虽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主体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但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还是能通过本民族语言的交流,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纠纷之目的。现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法官,由于受生活环境变迁的影响,现在通晓本民族语言、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法官越来越少,尤其是审判部门的少数民族法官越来越少,造成法院没有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法官来承担司法职责,不能有效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鉴于上述情况,两级法院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养少数民族法官工作力度。一是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在职干警培训力度。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党校举办少数民族政治业务培训班,对在职的少数民族干警进行专门培训,这样,既提升在职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又能够使更多的通晓本民族语言与文化少数民族干警充入法官行列。二是加大司法考试培训的力度。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学员在培训费用上给予特殊补助,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给予奖励,进一步激发参考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着重培养一批通晓本民族语言、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法官。三是允许设立民族岗位,给予优惠政策,培养少数民族法官和工作人员。
(六)关于法院与各民族关系
少数民族地区法院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与各民族的团结,巩固发展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一是加强法官干警对党和国家有关民族政策的学习领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工作给民族平等政策执行带来的偏差,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挂钩帮扶、送法下乡、“七进”活动等,深入离当地法院较远的山区农牧村,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民族群众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三是严格执行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民族政策;四是尊重各民族的民族风俗和习惯,对他们做到以诚相待,取得他们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五是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立案、审判等各项工作环节,禁止任何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矛盾的行为;六是对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审判法官在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语言和行为,伤害了少数民族兄弟感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作出处理;七是庭审中严格执行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特别是少数民族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在庭审开始前要向双方当事人亮明身份,如当事人一方请求回避的,支持其请求;另外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吸收多民族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八是对各民族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做好回复、接待工作,对他们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认真释明,做到以诚待人、以理服人,处理信访工作中遇到的法院不能处理的重大信访和群体上访案件,积极向党委汇报,以便上级党委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九是注重调解,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相当部分属少数民族,案件审理必须十分谨慎,防止因审判而引发民族纠纷和民族矛盾。特别在审理民商案件时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尽可能以和解方式结案,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减少民族矛盾的诱发因素,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工作政策,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还要注重做好几项工作。一是切实巩固好法院在国家机关中作为“一府两院”社会地位,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社会地位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希望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在基础设施、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上给予最大限度的倾斜;三是切实配齐配足少数民族干部及法官,特别是本地能熟练使用母语的少数民族法官和干警,以便更好的开展工作;四是切实落实好少数民族法院机构设置、编制、职级、待遇等问题。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居住分散,每平方公里仅为1.1人,法院与辖区最近的距县城165公里,最远的距县城325公里,如今审判任务越来越重,而法官数量却在减少。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少。加之受干警编制定额的影响,大多数都为1人、2人庭,根据院内岗位定员(根据上级规定),也无法调整人员,因经费影响更无能力向社会招聘。再加之法院工作专业性很强,门槛越来越高,人员不易流动,优秀人员级别解决不了,只有干部退休或非正常空缺,其他人才可能补缺,影响了广大干警、特别是年轻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此问题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共同下文加以明确,这样才能理顺。按现行的工资,津贴待遇,永远是大城市、经济发达、条件优越的地方,比贫困、落后、边远的少数民族地方好。少数民族地方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甚至连本土人才都难以留住。为此,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干警待遇有待进一步提高。
(八)关于落实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政策
当地党委、政府对少数民族法院和法官队伍建设的优惠政策是:法院建设方面。在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政府划拨形式帮助解决;对法院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向上级反映,帮助协调解决;经费保障上,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还是按时拨付。队伍建设方面。法院少数民族干部录用给予政策倾斜,公务员考试适当照顾分数;在干部提拔任用时工作年限、年龄等相关条件适当放宽;在内设机构、职级、职务配置上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给予高配和增设,以解决干警的职级待遇问题。
编辑:凌庆玲 审稿:杨学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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