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加强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法院努力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切入点。作为人民法院的诉讼,它是人们期望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人民群众渴望公平正义的最后希望。如果这道屏障被拆除,人们失去了最后这一线希望,将会彻底绝望,进而对社会公平正义失去信心,给整个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加强法院系统内部党风廉政建设犹为重要与急迫。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排头兵,是保障法院队伍不出问题的组织保证,责任更加重大,要求更加严格,位置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事关法院工作健康发展。对此,我们要有充分认识,并不断强化制度预防意识,加强反腐倡廉在法院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科学化水平。当然,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已做了大量工作,如在执行“三条禁令”、“五个严禁”规定过程中,清除了部份以身犯禁的害群之马,纯结了法院队伍。尤其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更强化了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但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由于受目前体制的限制,还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特别是监督方式方法还有待于做进一步的创新和探索。
一、当前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
(一)机构设置情况。目前,我国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县级人民法院均设置了纪检组,监察室两个部门。从形式上来说,设置的纪检组为各级人民法院所隶属的行政区域内最高级别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机构。而实际当中,纪检组组长人事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属所派驻法院的在编人员,即便是该级法院的党组成员或该级法院的中层领导,也是在该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对法院内部中层领导,特别是身边班子成员出现的问题,往往不能实施有效监督,发挥监督的作用和效能更具有局限性。
(二)人员的配备情况。各级法院在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备方面还存在不够重视的情况,尤其在基层法院多为两块牌子一人担当,人员配备少,而且普遍存在老化现象。有的法院在人事安排上,把在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作为其它工作人员退休前的过渡期,安置一些老弱病残予以过渡。有的法院表面看来配备人员较强,但大多从事一些事务性或监督上下班等烦琐小事工作。有时在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不少纪检监察人员还得兼任其它工作。
(三)开展监督情况。在监督工作方面,根本不能达到全方位监督。如果纪检组长是党组成员的,还能参加党组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对本级法院重大人事变动、案件讨论情况实施监督。即便如此,院长办公会绝大多数纪检组长都不具备资格参加。因而,对该级法院的各种重大人事决策,重大经济开支均不知情,更谈不上实施监督。
二、加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借鉴中纪委垂管思路,即“决策权上移”、“执行权下移”相符的“监督权外移”。各级人民法院应撤并纪检组,改设纪检巡视员制度。各级法院的纪检巡视员均由其直属上级法院派驻,最高人民法院由中纪委派驻。纪检巡视员的工作关系、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在所派出单位,受派出单位直接领导,只对派出单位负责,且不担任所派驻法院的任何职务,保持相对独立性,才能有效发挥对派驻法院实施全方位监督的作用。各级法院的监察部们仍属该级法院内设机构,人员由各级法院自行配备。无论是纪检巡视员,还是监察人员,均应选择熟悉法律懂业务,且责任心强热爱纪检工作的人员担纲重任。
(二)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纪检巡视员在派驻法院的工作是对法院工作实施全方位监督。作为纪检巡视员,不进派驻法院的党组,但必须参加派驻法院的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和审判委员会,对该级法院的重大人事变动、重大问题决策、重大案件的决定、大额度经济的使用等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纪检巡视员作为握有上方宝剑的人员,还应特别注重对派驻法院“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领导权力的不当行使和滥用。
(三)监督的重点要前移。要把过去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审判执行业务,监督的重点是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因此,纪检巡视员必须参加审判委员会,并在讨论前有权提案阅卷,讨论案件时所发表的意见应作为票决的重要参考意见记录在案。特别是对复杂疑难案件和社会广泛关注影响大的案件,应及时提前介入监督,随案件程序的每一步骤监督到位。使案件承办人有一定压力,感到随时有人在关注着自己,从而彻底使其在原来状态下可为、敢为的事情变成不能为、不敢为,真正实现对全体法官的有效监督。
(四)加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机制。各级法院的纪检巡视员和监察室人员应注重工作方法的创新和改进,始终把早预防、早提醒、早发现、早纠正作为监督的重要措施,探索建立领导干部问责和诫勉谈话机制;基层法院巡视巡查机制;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介入监督机制,把审判、执行工作置于“阳光”下运行。同时。为防止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还要注重主动出击,便被动根据线索进行监督为主动进行预防,防患于未然,特别要强化信息来源渠道的畅通,扩大监督工作面。如采取邀请各界人士定期举行廉政监督员会议、诉讼当事人代表会议,通过网上发布信息或有奖举报等方式及时收集信息。或从爱护干警的角度出发,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处处设置眼睛,使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动态包括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都在其掌握之中。
(五)增加福利待遇。纪检监察人员应享受特殊津补贴,如果巳享受法官津贴的,应在其基础上再给予相应的补贴,解决一定的后顾之忧,使其既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又感受到无上的荣誉,从而在本职岗位努力认真工作。否则,则对其严肃责任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总之,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要紧紧围绕“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的四项职能,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坚持从创新监督内容、监督方法方式入手,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把纪检、监察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位,分工到人,并要适时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树立纪检监察部门的威信,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更好地保护、爱护干警,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帮助广大干警避免踏入腐败“雷区”。 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惩戒制度体系,有效预防和遏制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真正实现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的深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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