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张掖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13日 星期五
基层法院: 甘州区 | 肃南县 | 民乐县 | 临泽县 | 高台县 | 山丹县
调查与思考
当前位置:首页 » 调查与思考

离婚案件的特点、原因以及建议和对策

来源:民乐法院 作者:白方珍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11/18 9:37:36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近几年来,我院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2007年至2009年离婚案件与上年度相比分别上升5%、6%、4%。形形色色的离婚现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审判离婚案件的经验,我们对离婚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离婚案件虽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但近几年来,该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由以前的百分之四十几到现在的百分之五十多,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是年龄呈年轻化趋势。以前离婚年龄一般均在30岁以上,婚龄一般在10年以上,而现在虽然30多岁要求离婚的比例仍然较多,但40岁以上的已经较少,低于30岁、婚龄只有几年、有的甚至只有几个月、几天也为数不少。
  三是调解率提高。以前当事人对离婚大都采取对立情绪,很难调解,有的甚至已判决几次离婚,被告方仍然还不同意离婚,大有与婚姻共存亡的心理。现在,当事人对离婚虽然有的心里不同意,但基本接受现实,经过做工作后,基本都能接受调解,即便不能调解的,也能接受判决结果。
     四是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所占比例较大。 
  五是财产争议较少。现在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同意离婚,或对婚姻已不存希望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小孩抚养方面,财产方面虽有的也有要求,但与以前相比,则简单得多。
  六是导致离婚的原因主要在于女方。通过对近几年离婚案件的统计,以女方作为原告的,约占离婚案件60%,在以男方为原告的离婚案件中,又有近一半是因为女方的问题,在上述情况中,90%以上的女方是外出打工人员。
  七是公告类案件增多。由于人口的流动,以及对离婚的不同意,往往采取不配合的方式对付法院的案件审理。法院通知不到,送达又因本人不在难以直接送达,而其家人又不告知打工地点及联系方式,因而造成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形大量增加。
  二、离婚产生的原因
  (一)外出打工,出现婚外情。外出务工家庭大概分三种类型,单一外出型、双方外出型、轮流外出型。这三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夫妻二人都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条件,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提出离婚。
  (二)草率结婚,缺乏婚姻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大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少部分属于自由恋爱。
  (三)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离婚。这类离婚案件有增无减。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平等主体,应互相尊重和体谅。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恶习还没有根除,社会上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认为男人打女人是应该的,打人是家庭内部的事,其他人无权过问。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由于家庭暴力,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婚姻最终走向死亡。
  (四)因不履行家庭义务、家庭生活矛盾(如婆媳关系、妯娌关系)导致离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现代婚姻注重的是生活质量。越来越多的夫妻面对着这样一种现实:他们之间没有第三者,没有家庭暴力,不存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法定判离的情况,但却因感情淡漠及其他很实际的问题而离婚。
  (五)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和健康文化的匮乏导致道德观、婚姻观扭曲。经济的快速增长与精神文化的充实之间存在着不协调,一些不健康的文化不断地在冲击着人们的人生观、婚姻观,有的人视婚姻为儿戏,没有家庭和社会责任感,轻率提出离婚。
  三、离婚产生的后果
  (一)夫妻自身造成创伤。离婚后一段期间可能会出现情绪低落,对自己没有信心,感觉个人没有价值,不想与外人接触等现象。离婚的改变,使得单亲,尤其是女性,特别感到焦虑与沮丧;他们亟需社会提供感情上与实质上的协助。
  (二)子女成长带来困扰。这种影响甚至比对成人更严重。他们不仅受到离婚前种种纷争的困扰,也必须因离婚而改变生活型态。离婚对子女的影响,依性别与年龄而异,学龄前的男孩与女孩反应相似,他们感到被抛弃的恐惧。男孩与同学的关系富有攻击性,或不愿接触他人,女孩对父母的离婚较能适应。
  (三)子女的抚养出现问题。大多数获得子女监护权的离婚妇女可得到前夫对子女的抚养费,也有少数未获监护权的离婚妇女须向前夫支付抚养费,离婚的时间越长,抚养费与探视的比例就越低。
  (四)家庭经济遭受危机。离婚将改变所有家庭成员的经济条件。一般而言,离婚双方收入都会减少。然而,由于监护权归属问题,使得女方的生活水准多半下降。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女性外出工作的比例不高,尤其是家中有幼儿者;即使外出工作,女性的收入也较低。
  (五)家庭交际圈造成负面影响。离婚大幅影响当事人的社交生活。通常交友的范围会缩小,大都会脱离对方的生活圈,需要自己再去拓展;离婚者所承担的社会压力会比较大,担心别人的看法和批评,以及孩子在学校或社区所遭受到的异样眼光。
  四、建议和对策
  (一)充分发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的管理、教育、服务作用。通过办理婚前教育学校,对将要登记结婚的人进行婚前教育,增强其婚姻、家庭责任感,提升其处理家庭小矛盾的能力。在基层组织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教育,倡导用缓和的方式解决婚姻矛盾,积极引导人们在选择离婚时多权衡利弊,考虑由于离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给家庭带来的缺憾、给未成年孩子带来的亲情缺失和精神障碍,从和谐的角度,在全社会营造慎重对待婚姻、家庭的良好氛围。
  (二)政府及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和政府机关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利用“五·五”普法等有效的手段,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观,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广泛宣扬爱情的忠诚原则,倡导未曾深爱不结婚,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现象的发生。
  (三)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政府应制定措施提供就业机会,减少失地、失业人口和农民工外出打工而引起的两地分居现象。大力发展本地企业,活跃本地经济,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路子,使劳动力就地消化;使本地农民工能得到与在外地一样的待遇,减少农民工的流动,减少留守妇女“独守空房”现象。
  (四)在离婚诉讼中,强化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离婚案件是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得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产生新的案件,甚至引发刑事案件。为此,要慎重做好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要千方百计做好调解工作,尽力调解双方和好,努力促使其破镜重圆,维护家庭稳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案件也要先调解,实在调解不成才判决准予离婚,并要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使双方好聚好散,努力避免因离婚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形。基层法院如果有条件可以成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挽回每一个家庭。
  (五)加大对“过错方”责任追究的力度。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依法严厉加以制裁。
  (六)人民法院应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应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处理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把好婚姻登记关口,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教育公民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对非法同居、骗取结婚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
  五、审理思路
   一要提高效率。由于案件数量猛增,如再像以前那样按步就班,强调法官的主动调查职能,三番五次调解,势必造成案件的大量积压,形成恶性循环。所以,针对新情况下的案件审理,法官必须树立效率意识,缩短结案时间,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不能久调不决。
  二要提高业务水平。新形势下的婚姻案件,新的情况不断出现,法官要加强学习,更新观念。尤其现在财产类型的多样化,不仅有关系复杂的有形财产,而且还有无形财产的价值计算;不仅有单一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合伙人、股东等的共有财产;不仅有夫妻一方约定的个人财产,还有法定的只能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等等。因此,法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规定,才能轻松驾驭,正确处理。
  三要强化调解意识。现在由于男女双方对立情绪减小,对离婚现实的接受态度有所改善,许多案件都有调解的空间,有的即使在法庭上坚决不同意离婚,但其内心也知道婚姻已不存希望,只要我们多做工作,注意调解艺术、技巧,绝大多数婚姻案件都有可能通过调解结案,即便有的调解不成功,也可以起到钝化矛盾,减少冲突的作用。
  四要依法维护受害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由于现在的离婚案件,绝大多数存在一方见异思迁、有第三者插入的情形,而且有的一走不归,对家庭及子女长期不尽义务,将家庭责任完全抛给另一方,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对另一方构成较大的伤害。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是法官要注意对《婚姻法》第46条的释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惩治不忠诚于婚姻的当事人;二是要注重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以前抚养义务的补偿、以后抚养责任的承担要全面考虑,不让不忠诚者在经济上再占便宜;三是尽量考虑受害人的意见,虽然婚姻法规定不以当事人有过错而不准离婚,但作为民事案件,也应当考虑社会效果,注意案件处理的社会影响,倡导健康的舆论导向,体现正确的价值观,故在处理时应尽量考虑受害人对婚姻的意见,没有特殊情况或法定情形,应以受害人的意见作为主要参考;四是在财产分割时,也应体现保护受害人与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要注意处理技巧,减少公告案件。现在家务农或在当地打工的人员较少,应诉手续、法律文书大多难以直接送达,如果简单地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势必造成大量的公告案件,这将严重影响结案周期与结收案比。因此,在处理这类情况时,要注意一定的技巧,尽量减少公告的适用。一是要查清未到庭或未能送达的原因,有的是当事人收到手续后拒不到庭,有的家里人代收后转告当事人,但其拒不到庭,有的确实是在外暂时未能联系上,导致未到庭,承办法官应当对此原因进行认真调查,弄清未能到庭的真实原因,既不能简单缺席判决,也不能轻易适用公告;二是调查时要注意技巧,在调查未到庭原因时,应当与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庄邻或地方村组干部等人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并注意从言谈中寻找线索,分析谈话人的心理状态,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以从中寻找真实原因,如能认定当事人已经收到或知道应诉手续拒不到庭的,则可依法缺席判决;三是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收到或知道的,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则可依法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编审:高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