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实施的新民诉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该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调解制度在我国民诉法程序中的重要地位。调解作为一种较为温和的纠纷化解方式,具有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及司法资源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的优越性。然而,实践中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情况并不理想,很多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甚至有不满调解而要求再审或信访的。笔者从事执行工作以来,每年都会接触到大量调解后未自动履行而申请执行的案件。调解案件较高的进入执行不仅是对民诉法第13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而且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
一、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较高减损了调解的社会效果
首先,调解案件如果大量进入执行程序,将损害社会诚信及司法公信。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是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一旦被告方当事人毁约、违反诚信,原告方当事人将不得不再次走进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调解案件执行难度大。通常情况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对调解结果不会有太多异议,但实践中义务人仍然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和规避执行,使案件难以执结。另外,相比较判决案件,调解案件在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比较少,执行难度更大,有些案件约定较模糊,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最后,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容易引发当事人不满。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的心理预期比判决案件的当事人要高。特别是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基于对法官、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原告往往在期限、甚至数量上作出了让步,被告争取了较大的空间,如若不能自动履行则原告难免会把情绪带到执行中来,如果再要求其让渡权利,就不可避免会指责法院办案不力,甚至认为法院调解不当或调解有误,进而引起信访、申诉,当事人之间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成当事人和法院的矛盾。
二、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较高的原因
当事人方面的原因。被告往往以调解为借口拖延履行、促使对方让利或者恶意转移财产,根本无意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原告则基于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很容易相信被告的承诺,也很少主动要求履约担保,造成被告违约成本较低。
法官方面的原因。一是重调解不重履行。调执不能兼顾,认为调解结案就是“案结事了”,不进行履行跟踪。二是以判压调,违反当事人意愿极力促成调解结案,以避免裁判方式所带来的上诉、信访等压力。三是审判质效评价导向方面的原因。目前各地法院均将调解率纳入评价考核体系,均要求调撤率在75%以上,而忽略对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的考察。审判法官为追求高的调解率有时迎合被告意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工作方面的原因。财产保全工作不力,当事人缺乏相关诉讼能力和意识,法院方面给予的提示和宣传不够。导致被告方在法庭上缺少诚意,恶意调解。另外,律师代理范围一般不包括执行阶段,律师对调解书的履行后果很少做预估,因本身所处环境影响,有意无意在迎合法官的行为,导致律师对案件履行的关注缺失。
三、完善民事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将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纳入审判质效评价体系。考核评价指标具有评价和导向功能,是无形的“指挥棒”。不仅要考核案件调解率,还有必要考核调解案件的社会效果。案件调解结案,并不必然意味着案结事了。将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纳入考核体系,将调解案件移送执行率作为负面评价指标,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引导法官考虑调解协议的履行问题,鼓励法官积极跟踪督促调解书的自动履行。
(二)建立履约担保制度。在调解时,引导当事人提供财产或以第三人保证的方式作为调解履约的保证,增强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降低移送执行率。
(三)加强对义务人履行能力的取证。要求义务人在调解协议中书面保证自己在约定的履约之日有履约能力,以便在其不自动履约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无效时,得以采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罪责追究其责任。除非义务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确系因特殊情况导致履行能力丧失,一般均可认定拒不履行,以解决拒执罪认定当中的取证难问题。
(四)调解原则中不能舍弃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如不强调查清事实,就有可能使一些违法的民事行为通过调解而合法化。如农村大量的赌博之债、胁迫之债和其他违法行为之债就会以合法的形式得以确认。同时还应该增加调执兼顾原则。调解书虽与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要求,有些新型案件在调解后,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或者说是按法官的意思达成的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往往因没有兼顾是否能执行的问题,而使当事人和法院执行部门陷入两难境地。因此,调解原则应该设立兼顾执行的原则。只要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必须明确执行标的,不能订立模糊履行条款。给付内容是行为的,履行的行为应是可执行的合法行为。否则,当事人依法不能履行,或者法院不能依法执行(履行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的民事调解书就应归于错误之法律文书。
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这一现象颠覆了调解的比较优势,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削弱了调解本应具有的“案结事了”功能。为了恢复调解的优势,我们必须作出调整和改变,必须从注重调解的量改为注重调解的质。
(编辑:张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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