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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案件的赔偿问题

来源:山丹县法院 作者:赵海涛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3/10/30 10:29: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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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9日20时许,王某某骑自行车,与张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 后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了上述事故时间、地点及事故双方,并证明因当事人均未及时报案,且事故现场变动,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事故的主要事实,建议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9月27日,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86000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某陈述,事故的发生系原告逆向骑车进入被告车道所致,其过错在与原告,故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车辆未按路线行驶,交警部门虽然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但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处于清醒状态却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其过错责任在于被告,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法院在裁判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一般要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关键证据予以采信,从而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公安机关都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这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有时也会因为一些干扰因素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本案就是由于当事人未及时报案,且事故现场发生变动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不能划分事故责任。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不能对双方应负的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所以如何确定原、被告的责任,成为法院审理本案的焦点,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判断:
    第一、按照事故当事人有无违法道交法规定来确定责任。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所以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法律还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所以第一步先从有无合法驾驶资格及肇事车辆有无合法手续来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二、从发生事故的原因来分析判断。
除听取当事人陈述外,还应调取交警部门事故案卷中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及交警部门所做的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结合其他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分析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一般认为,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其交通行为状态对险情避让方的避让难易程度有着直接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本案被告驾车违章靠左行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应负全部责任。  
    第三、从当事人所驾驶车辆危险性的大小来看。
本案被告驾驶的面包车比原告的自行车具有更强的动力,更高的速度,也有更大的危险性。被告的优势车辆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尽可能地回避自己所驾驶车辆对周围的危险,这才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因此,利用举证规则,要求机动车这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机动车证明非机动车存在过错。一般而言,这种损害赔偿的举证比较困难,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做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很难举出非机动车这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综上因被告驾车违章靠左行驶,在速度、硬度及重度方面优于原告,在车辆冲撞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方面优于原告。所以确定被告所负的安全注意义务优于原告,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200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点的意见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了原告的合理损失。

(编辑:张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