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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民乐县法院 作者:李俊寿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4/23 9:46: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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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行使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工作进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全面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要依法贯彻落实《决定》,经费保障是关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也需要强有力的经费保障作为物质基础,否则制定出来的各项措施无异于纸上谈兵。《决定》实施近十年,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如何,现就十年来我院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的境况谈点粗浅的探讨。

 一、我院落实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

    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对此,《决定》第十九条针对人民陪审员经费来源及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我院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求财政拨给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当地财政部门却以财力有限或以法院有行政性收费(诉讼费和罚没收入)为由,不再另行安排陪审员专项经费。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经费均不到位,经费缺乏,毫无保障而言。

   在经费紧缺的困难面前,2008年以来我院想方设法努力筹措资金,通过自筹资金或挤压办案经费,拿出一部份经费用于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考核、任命、业务培训等工作及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误工费、奖励等补助开支,切实保障了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2004年我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17名人民陪审员,2008年增至20名,2014年增至33名。人民陪审员正式上岗后,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参与各类案件的陪审,十年来参加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每年都在300件以上,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有效地缓解了我院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上表现积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我院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院存在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不到位的现象,许多好的工作设想或制度措施也因缺少经费而举步难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问题成为了制约陪审员制度发展的一个“瓶颈”

   (一)人民陪审员办公、业务培训条件无保障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阅卷、听证、开庭及合议等权利,法院必须为陪审员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如安排专门的陪审员办公室,提供办公桌椅及笔墨纸张等其他办公用品,让陪审员感受到队伍的归属感和凝聚力。此外,法院还要订阅《人民法院报》、《司法文件选》等法律书籍供陪审员学习,定期发放一些司法信息资料及办案手册,举办陪审员法律业务培训,从而不断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水平。但在实际调查中,基层法院因自身办公环境较为艰苦、简陋,无法为陪审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室,只能临时增加一张椅子,让陪审员与法官挤在同一办公室内阅卷、办案。我院原计划每季度定期举办一次陪审员业务培训,但因经费不足,无法支付培训所需的资料费、场地租赁费、聘请老师费用及陪审员交通、误餐补助,业务培训只能缩减次数或以会带训、陪审员自学形式,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基本条件无法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效率,降低了陪审员的工作热情。

  (二)人民陪审员补助无法及时落实

    由于地方财政比较困难。很难拿出专门用于人民陪审员的专项经费,我院的办公经费本身就很紧张,每年都要挤出有限的经费落实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案件补助费,2007年以前每陪审一案补助30元,2008年至2012年每陪审一案补助50元,2013年到现在每陪审一案补助80元(包括交通费、就餐费、误工费),即使这样与《决定》规定的补助标准相差甚远。这也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和陪审热情。

   (三)人民陪审员开庭服装、标志未落实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坐在法庭上开庭时,法官有专门的制服、国徽,而人民陪审员却没有统一的服装和徽标。开庭时陪审员穿着五花八门的便装坐在威严的高背椅上,无法体现法律的威严,也无法识别陪审员的身份,甚至有些当事人还怀疑陪审员的真假。为了维护司法形象,建议给陪审员制定统一的服装和徽标,但苦于经费短缺,无力支付几万元的服装费用,该项工作也难以推进。

  (四)人民陪审员人身财产、工资待遇无保障

  《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资金及其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但在实践中,由于当地财政状况较差,法院的办公经费和办案经费往往不能足额到位,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经常是心有余力不足。如在任职保障方面,由于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但目前,在陪审员的人身财产等任职保障,尚无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性的程序,以至不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受到严重的干涉,当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犯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和保障。此外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还涉及到其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支持。有的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不予支持,有的甚至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视为“不务正业”,在工资福利待遇、工作业绩考核、提拔使用等方面给予歧视。对此,法院深知人民陪审员仅有政治荣誉感是不够的,还需必要的物质予以保障。但经费不足,时常让法院陷入了无法及时兑现陪审员交通、差旅补助的困境,以致出现陪审员出力又贴钱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的对策

  (一)加强人民陪审员经费预算管理

  以往法院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项目笼统,编制粗放,预算开支与实际开支脱节,无法保障经费高效使用。加强人民陪审员经费预算管理是保障陪审员经费充足到位,合理开支的一个有效途径。法院在编制人民陪审员预算时,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对开展人民陪审员所需的培训费、资料费、办公费、差旅补助、奖励等各项费用分项单独预算,加强定量分析,提高预算编制质量。此外,还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管理,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及信息反馈。将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三个不同环节实行控制,使有限的经费都用在“刀刃”上,从而增强预算管理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人民陪审员经费实行省级法院垂直管理

  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经费及时到位,建议把人民陪审员经费列入专项资金,实行省级法院垂直管理。陪审员经费由省级法院直接拨付到各基层人民法院,减少资金层层转拨环节,避免资金被截留、拖欠的现象。同时对经费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从而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根本上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难的困难。

  (三)健全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监督机制

鉴于各个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落实情况不同,应健立和完善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和监督体系。每年由财政、法院等部门人员组成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对陪审员经费落实、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对违规挪用、随意开支、管理混乱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拨款的考核依据。从而确保陪审员经费专款专用,进一步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