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高新房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12/12 10: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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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在全国部分法院进行试点和调研,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试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于2010年10月15日出台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院实施细则》)。张掖中院为落实《省院实施细则》,于11月25日至26日,举办了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人员培训班,对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省院实施细则》以及配套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并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实行《省院实施细则》。
“同案不同判”是量刑不规范的一个表现形式,其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首先,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宽泛。其次,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三是量刑情节的适用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比如在庭审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往往是法庭调查辩论的工作重心。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即使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往往会有不同的“估法”,有的估得重一点,有的估得轻一点,结果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还很大。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和省院出台的实施细则,对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省院实施细则》包含了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和附则五个部分。
在关于“量刑的指导原则”中,《省院实施细则》规定:“……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在关于“量刑的基本方法”中,《省院实施细则》规定: “……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
在关于“常见量刑情节适用”部分,《省院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对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对65岁以上的人犯罪,对自首情节,立功情节,对当庭自愿认罪的,对退脏退赔的,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对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等24个情节适用作出了规定。
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对 15种犯罪的量刑作出了规范。15种常见犯罪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在附则中规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省院实施细则》的实行,从制度上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统一司法尺度、避免 “暗箱操作”,保证公正廉洁司法、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必将产生明显的作用和效果。
编辑:李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