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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化解行政争议 切实促进官民和谐

——张掖中院行政庭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纪实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高新房 张永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9/30 11:12: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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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与人民群众发生的争议,叫做行政争议。行政争议发展到诉讼阶段,须由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来解决。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如何解决行政争议呢?张掖中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充分运用案件协调机制,有效地化解了许多矛盾纠纷,案件协调撤诉率逐年上升:2009年为11.6%,2010年为22.8%,2011年1至8月达到25.8%,为妥善调处行政争议走出了一条新路子。
  在行政审判中,协调解决行政争议逐渐成为主要的结案方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因为用协调的方法处理行政案件,最符合我国目前的现状。行政机关在法院的协调下,积极解决与群众发生的纠纷,使争议的问题得到解决,群众因而提出撤诉,实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这比机械地、简单地只管下判而不顾判决结果能否执行、问题能否解决、甚至引发上访缠访闹访的后果要好的多。所以,张掖中院行政审判庭在自身做好这项工作的同时,还不断地加大对县区法院的指导力度,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精神,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上把握和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他们的主要做法一是审理长期上访、时间点比较敏感、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时,抓住“政府机关都很重视并积极配合”的有利时机,利用政府资源快速处理案件,解决争议。如在调处原告董某某与临泽县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审判人员积极与临泽县政府协调,由县主管领导出面,召集农业局、信访局、民政局、镇、村的相关负责人与原告进行座谈沟通,形成给董某某适当补助的意见后,一次性彻底解决了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10余年的矛盾纠纷。
  二是审理行政确认案件和行政裁决案件时,因为此类纠纷实质上是经过行政程序处理的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只要做好争议双方的调解工作,问题就能解决。如工伤是否能被确认,最终解决的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能否从用人单位获得赔偿。在张掖中院审理的大量工伤确认案件中,大多数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后,由原告撤回对劳动行政部门的起诉而结案。这类案件通过协调处理,缩短了受伤劳动者维权的周期,减少了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甚至执行环节,办案效果非常明显。
  三是审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违法案件时,只要行政主体能够认识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问题,行政审判庭就会进一步与行政机关进行协调沟通,向其释明法院经过审查行政行为后发现的问题,行政机关都会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弥补或纠正。如原告王某某诉文化出版局及第三人冯某、宋某某文化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案,经法院向文化出版局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最终案件通过协调撤诉解决。
  四是审理原告人权利尚有其他救济途径的行政案件时,由于这类案件主要是指申请人起诉的行政复议不作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人民法院只要做好对原告认识上的解释和情绪上的疏导工作,就会有效化解。如原告兰氏三姐妹诉肃南县政府草原管理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办案人员告知原告,虽然县政府撤销了对原告有利的行政决定,但确权工作仍由镇政府实施,对原告权利有实质影响的是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给原告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做思想疏导工作,加之被告在诉讼中保持了谦抑、配合的态度,原告情绪缓解,撤回了起诉。
  五是为解决行政诉讼期限短、案件协调时间紧的问题,行政审判庭在案件接手后,通过以下措施弥补:一是及时通知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以提高协调案件中决策的时效性;二是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必须由行政机关出具书面说明或文件确认,和解协议需要执行的,尽量在结案前督促履行完毕;三是在庭审中提醒行政机关的应诉人保持谦抑态度,耐心平等应诉,提高协调成功率。
  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是全部都适用协调,对于不适用协调的案件,做到依法办理,决不“和稀泥”而牺牲公平正义。为此,张掖中院提出行政案件协调的“三个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和适调性原则。明确行政案件的适调范围:即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瑕疵或违法的案件;存在一定负面影响、涉及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有缠访倾向的案件;除诉讼还有其他途径救济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机关居中处理的案件。通过这些举措规范办案操作,确保办案效果。

 

                                                                            编审:高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