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张掖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7月20日 星期日
基层法院: 甘州区 | 肃南县 | 民乐县 | 临泽县 | 高台县 | 山丹县
中院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中院新闻

调解书增设督促履行条款给办案带来可喜变化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高新房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12/2 8:48:17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为保护诚信者,制裁失信者,提高调解案件的主动履行率,张掖中院于今年4月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的意见》。7个多月过去了,这个意见的实施效果如何,笔者借“走基层”之机,来到高台法院宣化法庭,对两件案情酷似但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件进行了采访。
  甲案:被告雷某和原告金某都是农民。2010年9月,雷某雇佣金某为其开装载机,开前进行维修时,金某右眼球被溅起的铁屑穿通,住院66天,花去医药费26347.8元,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金住院期间,雷垫付医疗费8000元。后双方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金将雷告到法院,要求再赔付各种费用77871.1元。经主办法官调解,金自愿放弃9871.1元的权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雷某赔偿金某68000元,除去垫付的8000元外,再赔付金某60000元,分三次付清,最后付款期限为2011年12月30日。在这个调解书中,增设的督促履行条款是:①雷某付款如果逾期,再加付金某10000元;②雷某父母为雷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笔者采访时,雷某已赔付金某40000元,并表示在年底前赔付完毕所剩余的20000元。
  乙案:被告赵某和原告郭某都是高台县宣化镇农民。2008年8月,赵某雇佣郭某进行麦草打包,郭掏草时,右手被机器致成骨折,住院47天,花去医药费12642.02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郭住院期间,赵交纳医疗费9800元。后双方因协商赔偿费未果,郭遂将赵告到法院,要求再赔付各种费用26597.7元。经主办法官调解,郭某自愿放弃12597.7     元,双方遂达成调解协议,即赵某赔偿郭某各种损失23800元,扣除赵某已垫付的9800元,再付14000元,分两次付清,最后付款期限为2009年5月30日。这个调解书制作时,张掖中院尚未出台在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的意见,故未约定惩戒性条款。笔者采访时,宣化法庭的靳庭长无奈地说,最后付款期限虽然过了两年多,我们也执行了无数回,不但14000元未执行到手,而且连赵某的人都找不到了!
  甲乙两案,原告都是为被告打工,一个伤了眼,一个伤了手,一个住院66天,一个住院47天,一个赔付68000元,一个赔付23800元,一个让步约万元,一个让步万余元,案情十分相似。甲案因为设立了督促履行条款,履行非常顺利,原告的让步得到了“回报”;乙案因为未设立督促履行条款,履行极不顺利,原告的让步化为乌有。
  对甲案的被告雷某来说,2011年12月30日前,未付清原告金某的赔偿款,就要加付10000元的违约金,所以法官不急原告不急雷某急;而对于乙案的被告赵某来说,即便是再拖下去,执行标的还是14000元,不会因“拖延时日”再多付一分钱,所以被告赵某不急法官急原告急。
  类似甲乙两案的案例在基层法院数量很多,枚不胜举。这就充分说明,在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是广大法官多年办案经验与教训的可贵总结,是惩戒“老赖”和提高调解案件结案率的一剂良药,应该大力推广,普遍施行。
  张掖两级法院在7个多月的实践中,共在327件调解书中适用了督促履行条款,在253件约定到期的案件中,自觉履行211件,未自觉履行42件,自觉履行率达到83.4%,同比上升了50.4个百分点,给办案带来可喜的变化和光明的前景。
  

  【采访后记】

  什么是科学发展观?如何践行科学发展观?张掖中院的做法给出了答案。给调解书增设督促履行条款,就是给调解书上了一道“保险”,给可能失信的当事人戴上“紧箍咒”,使法官好心办好事的愿望能够实现,使做出让步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回报”,使想利用调解协议拖延付款或转移财产的“老赖”心存忌惮,不敢轻意出手,对原告、被告、法官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都有莫大的好处。

 

                  编审:高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