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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调解书“上保险”

来源:甘肃日报2011年12月14日六版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12/21 3:24: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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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法官:提高司法公信力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民事官司,当事人赢了却得不到赔偿。

  改变这种局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民商事调解,这是人民法院依法结案的一种方式。但是,调解后当事人无法得到补偿的情况依旧存在。

  就张掖市而言,2008年至2010年,两级法院共有14638件民商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在具有执行的12003件案件中,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只有3841件,仅占32%。

  在现行制度下,调解结案与履行之间的均衡能否实现?这一难题已困扰多年。为制约失信者,提高调解案件的主动履行率,今年4月,张掖中院在全省法院系统首次为民事调解书增设了“督促履行条款”。该条款运行已经半年多,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当事人:压力陡增

  给调解书增设督促履行条款,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义务人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调解书的履行做出“保证”。如果违约,对方当事人可按照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适用的情形是,被告长期欠款不还,导致原告怀疑其诚意的;被告可能利用调解有意拖延还款时间的;原告在调解中作出较大让步,仍担心被告不能兑现承诺的;被告信用较差的等。

  为防止原告恶意促成督促履行条款生效而获得超出预期的利益,张掖中院规定,办案人员在发出具有督促履行条款的民事调解书时,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正当行使调解书督促履行条款告知书》,以保证督促履行条款的正确适用。

  今年6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两家公司因130余万元工程款纠纷,对簿公堂。

  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限期向原告偿还工程本金130余万元,利息5万余元。与此同时,在协议书上还附有一份督促履行条款,条款规定,在限定日期内被告若不予偿还本息,则承担违约金100万元。

  两个月后,被告及时偿还了本金和利息。被告王法章告诉记者:“这份督促履行条款使得自己压力陡增。当时调解时,我们约定违约金高达100万元,如果不能及时偿还欠款,我还要继续偿还更多的债务。从经济角度看,这个条款对于欠款方肯定不利。但反过来看,这也适应目前的形势,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

  在张掖两级法院,像这样在民事调解案中,加上督促履行条款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多。

  债权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见到张掖市临泽县鸭暖乡村民石峰时,他还拄着拐杖,他的腿伤缘于2010年3月的一次事故。同乡村民郭建喜在平整土地过程中,驾驶装载机不慎将其撞倒,致使腿部受伤,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事情发生后,石峰本想私下协商解决,但最终未能如愿。

  今年3月,石峰选择和郭建喜打官司。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并调解此案。双方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共计4.5万余元,除去先期支付的2.4万元,其余2.1万元于5日内一次性付清。督促履行条款还规定,超出规定偿还日期,被告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按期拿到赔偿金的石峰说:“如果没有督促履行条款,我的钱现在肯定拿不到。有了限制之后,我就吃了一颗定心丸。”

  今年7月,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并调解一起人身损害纠纷。原告金玉英在为雇主修理装载机时,右眼被铁屑打伤,后被鉴定为6级伤残。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万元。督促旅行条款限定,在2011年12月30日前分3次将该款项全部付清,若不按期履行,则加付违约金1万元。同时,被告父母做出担保,若不按期履行,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这份协议正在如期履行中。

  一位律师表示,调解案中的制约条款对于案件及时执行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他告诉记者,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大有人在。“有人开玩笑说这叫‘空调白判’。”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农村有大量离婚案件涉及彩礼,一般情况下,男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很难要回彩礼。现在督促履行条款将双方父母也列为当事人,由父母承担担保责任,这样就减少了很多纠纷。”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杨学诗告诉记者,《意见》等于给调解书上了“三道保险”。

  “民事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在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对违约失信行为做出惩罚性处分的约定,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正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一旦义务人出现失信行为,就要承担后果。”

  法官:提高司法公信力

  根据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结果显示:2008年至2010年,张掖市两级法院共有14638件民商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自觉履行的只有32%,68%的案件由法院强制执行。高调解率和低履行率形成明显的“剪刀差”。

  杨学诗表示,这说明,68%的权利人做出让步并没有得到“回报”,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司法公信力也遭到破坏。在这一前提下,我们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的意见》。半年多来,两级法院共在327件民事调解书中适用了督促履行条款,在约定到期的253件案件中,自觉履行211件,未自觉履行42件,自觉履行率达到83.4%。

  临泽法院鸭暖法庭庭长熊生平说,“以前,很多调节案件过了约定履行时限,很多人不以为然,认为拖几天或者赖账不还没关系。一些案件最终走了执行程序,由于法庭只有4、5人,压力很大。”

  “目前来看,《意见》的出台,不但给调解书上了保险,也为基层法庭减轻了执行压力,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志忠表示,通过半年多的运行,在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能够有效制裁违约者,展现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司法权威性,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减轻执行工作压力,有利于提高调解的质量效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通过实践,我们还要继续完善这份《意见》。最终的目的,是提高诉讼调解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当事人对法院调节的信赖。我相信,这对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都具有现实意义。”张志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