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必须通过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来实现。为此,张掖中院修订了一系列规范审判权运行的制度,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落实。
制定《合议庭工作规则》,以建立健全审判组织为目标,科学划分审判权限,突出合议庭主体地位,构建了审判长、合议庭及其成员的新型工作机制,通过优化审判组织配置、明晰审判主体权责、建立庭审工作规范等措施,实现了对法官最大化“放权”, 对合议庭和员额法官赋权明责,让员额法官“说了算,快办案”,审判模式由过去的领导层层审批制转变为员额法官自主决断,彻底改变以往行政化、层级化的审判管理体制,真正使合议庭和员额法官走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良性轨道。根据《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设立4个专业法官会议,负责讨论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等,为合议庭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审委会只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等,除法定的情形外原则上不讨论个案。《关于相关主体司法权力责任清单的暂行规定》,以权责清单形式,明确了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各类人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权力边界。庭长、副院长、院长分别按法官平均数的70%、30%、20%的比例办案,且带头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院庭长不再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对具体案件的意见通过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提出,记录在卷,做到监督留痕。在“放权”的同时,同步强化“控权”设计,实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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