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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具《情况说明》到侦查人员出庭

来源: 作者:索进斌 王洁琼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7/4/7 4:36: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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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6日,肃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系肃南县皇城镇东顶村人,2016 年9 月20 日晚、21 日晚,杨某某驾驶其黑色现代牌轿车到肃南县皇城镇柳沟水三角林强加本冬场羊圈,两次盗得23 只细毛羊,连夜运至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文奎清真屠宰场,出售后得赃款114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周密侦查,多方走访了解,精心收集固定证据,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案件得以告破。但杨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实施了盗窃犯罪,开庭前,还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为自己作证。
     为使该案的指控有着充分的理由,让侦查人员在法庭上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打消被告人的侥幸心理,开庭前,肃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庭让两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庭准许了检察院的申请,并书面通知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出庭。
     刑事诉讼法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在今天的法庭上,负责办理该案的肃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屈霏、段英东出庭陈述了自己出警、参与现场勘验并提取物证、视频资料的经过,还回答了公诉人提出的你怎么让被害人辨认视频资料的?等5个问题,以及辩护人你怎么能从视频监控资料中看出被告人车里拉的是活羊?等3个问题。
     侦查人员的出庭,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加快了庭审节奏,法庭认为侦查人员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杨某某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成立,并当庭作出宣判: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按照以往的做法,庭审中遇到被告人或辩护人对某一关键问题提出质疑,法官往往只能在庭审后通过办案检察官找到公安侦查员,对这些问题予以说明,侦查机关为此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来应对,这不仅影响到了法庭对事实的查明、对瑕疵证据的排除,而且拖延了案件的审理进程。为改变这一做法,肃南县人民法院会同检察、公安机关,开始尝试让侦查人员出庭,以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从书面的《情况说明》到侦查人员出庭,这不仅是形式上的变化,更是庭审从“以侦查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的重大转变,是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