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 ,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推进“阳光”执行,我院特作出如下十项公开承诺:
一、公开执行案件启动程序。要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二、公开执行人员及必要的联系方式。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对依职权进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情况,应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四、公开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采取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执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五、公开财产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对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
六、公开执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况。要建立执行款物交接制度,严格执行款物交接手续,对相关交接手续必须存档备查。
七、公开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过程及结果。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予执行申请,或者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时,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径行予以书面审查)。
八、公开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及理由。应当公开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
九、公开案件执行进度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十、公开执行文书材料。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必须予以公开。
201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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