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高台县法院公开审判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8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高台县境内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古遗址于1981年9月10日被甘肃省政府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2006年5月25日,该遗址被国务院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经预谋踩点,2016年5月7日,何某某等8人分别驾乘四辆小车前往高台县罗城镇双丰村西北侧荒滩,由崔某某在罗城河桥处放哨,于某某在金塔县光电厂路口处放哨,盛某某指引挖掘机及其他被告人驾乘车到达6号烽火台遗址。何某某现场指挥司机张某某驾驶挖掘机对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进行盗掘,盗掘两处挖掘出青砖后,张某某意识到其挖掘的是古墓,便弃车逃离现场。刘某某驾驶挖掘机将已开挖的坑道进行了回填,并将挖掘机从案发现场转移藏匿后逃离。经鉴定,被盗挖的附属建筑遗址为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告人何某某等8人相互勾结,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为目的,驾驶挖掘机盗掘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6000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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