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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盗掘犯罪 保护文化遗址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8/8/28 3:38: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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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高台县法院公开审判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8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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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境内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古遗址于1981年9月10日被甘肃省政府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2006年5月25日,该遗址被国务院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经预谋踩点2016年5月7日,何某某8分别驾乘四辆小车前往高台县罗城镇双丰村西北侧荒滩,由崔某某在罗城河桥处放哨,于某某在金塔县光电厂路口处放哨,盛某某指引挖掘机及其他被告人驾乘车到达6号烽火台遗址。何某某现场指挥司机张某某驾驶挖掘机对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进行盗掘,盗掘两处挖掘出青砖后,张某某意识到其挖掘的是古墓,便弃车逃离现场。刘某某驾驶挖掘机将已开挖的坑道进行了回填,并将挖掘机从案发现场转移藏匿后逃离。经鉴定被盗挖的附属建筑遗址为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告人何某某8相互勾结,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为目的,驾驶挖掘机盗掘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0-6000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