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被查,不积极主动配合民警处理,反而借酒发威,抢夺执法检测仪,辱骂、撕打民警。近日,临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参加完他人宴请饮酒后,驾驶车辆行驶到临泽县火车站十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遂传唤其到办案中心接受进一步处理。王某某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在办案中心借酒发威,抢夺酒精检测仪、摔椅子,对办案民警进行殴打,并将民警警号和警服钮扣撕脱,后被民警制服。经医院诊断,受伤民警系外伤性头痛和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5天。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20 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采取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从重处罚。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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