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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不上诉 申请再审被驳回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8/10/25 9:38:0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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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秦某某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秦某负责修建山丹县一处惠民综合楼。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案经山丹县法院审理,于2018年5月判决由赵某某、金某某支付工程款,两人收到法院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2018年8月赵某某、金某某向张掖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本案审宣判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内提出上诉,可视为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 ,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赵志龙、金文惠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对二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