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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枪

——周鸣等7人犯敲诈勒索罪在山丹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来源:山丹法院 作者:赵海涛 张益铭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8/11/1 10:03: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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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山丹法院对被告人周鸣等7人敲诈勒索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50余名群众参加了旁听。此案是我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判处的第一例涉恶性质犯罪案件。此案的一审宣判,严厉打击了地方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稳定。

山丹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周鸣以经济纠纷为由非法扣押新疆玉石商人尹敏江·怒日、伊明尼亚孜·多来提、托合提尼亚孜·麦提托合提三人的87块玉石。后在伊品山庄商谈返还物品事宜时,纠集被告人孙源伯、孙浩然、周麟、欧阳元浩、童亮、曹海明等多人聚众造势,并且带有凶器被告人周鸣等人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价值16万元的四块玉石、价值1896元的三条玉石项链以及现金15万元等财物,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山丹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被告人周鸣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玉石、玉石项链以及现金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源伯、孙浩然、周麟、欧阳元浩、童亮、曹海明等人纠集多人聚众造势、手持凶器、示威恐吓的行为,帮助被告人周鸣得到非法财产,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山丹法院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判决,对周鸣等7名被告人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7年不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