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甘州区法院对以朱某某为首,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恶势力团伙案件进行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甘州区法院判处的第6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6年12月以来,以朱某某为首,贾某、王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多次在甘州区部分公共场所和营业场所无故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甘州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朱某某在某网吧上网时因费用结算问题将网吧网管陈某殴打致伤。2017年3月,因感情纠纷,王某某和贾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邹某殴打致伤。2017年3月,因琐事纠纷,朱某某、贾某和杨某某伙同他人在一酒店客房内将被害人陈某楠殴打致伤。2017年4月,朱某某、王某某在某酒吧饮酒后,使用空酒瓶将酒吧老板陈某君殴打致伤。2017年5月,朱某某、王某某和贾某等人受他人纠集,将3名被害人殴打致伤。2017年6月,因替他人“出气”,王某某纠集贾某等人将被害人金某殴打致伤。朱某某案发时年龄仅19岁,贾某、王某某仅18岁。
经过甘州区法院的审理,恶势力团伙成员朱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贾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王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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