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临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全市法院首例“套路贷”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4个月,罚金20000元。
2017年5月,杨某某及其妻王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息4000元,逾期后每月承担利息5000元,并由张某某出具30000元的借条提供担保。借款后至2017年9月,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向被告人偿还利息19000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以张某某担保时出具的30000元借条将其诉至临泽县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522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37220元。同月27日,杨某某向被告人还款50000元,因被告人拒绝银行转账,故杨某某以现金方式向其还款,但还款后被告人未向其出具收据,亦未退还借条。当日,被告人申请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2018年1月,借款人及担保人找到被告人要求偿还利息并取回所有借条,但因被告人提出的利息过高而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4月,被告人将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起诉至临泽县法院,要求三人偿还借款50000元,利息7975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60975元。该案受理后,临泽县法院对此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发现该案性质是民间借贷表象下的“套路贷”,已涉嫌虚假诉讼,故于2018年12月4日依法驳回了被告人的起诉,并将该案犯罪线索移送临泽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处。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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