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州区法院对一起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持枪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案件宣判,4名被告人获刑。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毛某某先后5次持枪支、刀具,进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孤山、大孤山区域,猎杀岩羊5只后,偷偷运回家中藏匿。数日后,毛某某伙同常某、秦某共同携带两支步枪及28发子弹一同进山,猎杀岩羊1只,毛某某下车拾取时被民警抓获,常某、秦某丢弃枪支逃离。次日,常某2人与薛某某再次回到保护区寻找枪支,薛某某将枪支带出山后藏匿家中,于2个月后向公安机关自首,上交隐匿的枪支。经鉴定,被猎杀的6只岩羊均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
经甘州区法院审理,毛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常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秦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薛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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