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但却仍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近日,临泽县法院审结一起醉驾案件,以危险驾驶罪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雒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雒某因醉驾被判拘役三个月,其驾驶证也被依法吊销,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雒某再次酒后驾车行驶至临泽县开发区疫情防控执勤点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雒某拒不配合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委托鉴定,雒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50㎎/100ml。
临泽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雒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被告人雒某具有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200㎎/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等从重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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