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张掖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02日 星期一
基层法院: 甘州区 | 肃南县 | 民乐县 | 临泽县 | 高台县 | 山丹县
刑事审判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审判

郭某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

来源:临泽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张掖中院 发布时间:2020/12/14 9:10:01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12月11日下午,临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荣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董某国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丁甲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丁乙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兵、梁某旭、蒋某山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缓刑

78.jpg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郭某借助临泽县某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之子及股东的特殊身份,为催收债务,纠集被告人张某荣、董某国、丁甲、丁乙,并临时纠集、雇佣被告人、张兵、梁旭、蒋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软暴力”等非法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22起

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为强索债务,纠集被告人张某荣、董某国、丁甲、丁乙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本县范围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郭某组织、策划、指挥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荣、董某国、丁甲、丁乙明知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被告人李某、张某兵、梁某旭、蒋某山系被临时纠集、雇佣参与了少量的恶势力犯罪活动,不认定为恶势力成员。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群众代表、被告人家属等30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