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受理的嘉峪关某农业公司与韩某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功调解并握手言和。
韩某某系张掖市民乐县农民,与嘉峪关某农业公司签订种植回收合同后由于种子收购问题产生矛盾,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判决韩某某赔偿嘉峪关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案情疑难复杂、双方矛盾分歧大、当事人情绪激动,双方曾在一审庭审后在法庭外发生冲突等情况,于是将该案件列为重点审理案件,召开庭前会议重点研究。二审庭审中,韩某某情绪依旧激动并威胁对方,承办法官当庭予以口头惩戒,并详细重申法庭规则及惩戒措施。二审庭审后,合议庭为查明案件事实,先后驱车前往嘉峪关市、酒泉市、民乐县等地,实地对案件关键事实进行逐一核实。承办法官在对案件关键事实及法律适用准确把握的情况下,为化解矛盾冲突、预防意外事件发生,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两次通知双方到庭参加调解,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终于成功调解,双方冰释前嫌并当庭握手言和,同时双方对承办法官不辞劳苦、公平公正主持调解工作表示了深深的感谢和高度的赞扬。
该案的圆满审结不仅体现了承办法官高超的审判能力,更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抗情绪大、性格冲动可能造成不利后果时的维护社会稳定、迎难而上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是一次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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