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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首例盗掘古文化遗址公益诉讼案宣判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掖中院 发布时间:2021/8/26 16:50: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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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肃南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张某、李某某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肃南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判令六名被告人及二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盗掘遗址回填修复费用8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这是肃南县首例盗掘古文化遗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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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肃南县大河乡景耀寺石窟为清代建筑,被甘肃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分了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2017年5月,高台籍男子张某、李某某、马某某密谋到肃南县大河乡景耀寺石窟寻找“地财”(地下埋藏的财宝、银元等),并多次前往景耀寺石窟踩点。同时又先后联系到了河南籍男子张某军、青海籍男子赵某某和扎某一同参加。2017年6月的一天,六被告人携带了探测设备,购买了铁锹、洋镐等作案工具,准备了矿泉水、饼子等食物,乘车到达景耀寺石窟后,使用探测设备对景耀寺石窟周边进行探测,最终确定在位于景耀寺石窟东侧320米处进行挖掘,至次日上午因未挖掘出任何物品,众人便返回高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因六被告人对景耀寺石窟保护范围的界限认识不清,加之使用的探测设备的指向所致,六被告人的挖掘地点在景耀寺石窟保护范围之外,属于刑法规定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六被告人虽没有挖到任何物品,也没有造成古文化遗址的破坏,并不影响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构成要件。六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行为对景耀寺周边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化遗址作为人类活动的实物遗存,是前人给我们留下的珍贵宝藏,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盗掘古文化遗址者,即使未盗掘到任何物品,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